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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花都区谢某销售假冒S开头品牌手提包获缓刑一年

作者:时间:2026-08-21 12:00:33

引言

在电商与物流高度发达的今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手法愈发隐蔽,从家族式小作坊演变为有组织的仓储式运营。广州天河区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揭示了这一黑色产业链的冰山一角:一名受雇打工者,在花都区四个隐蔽仓库内协助销售假冒奢侈品牌手提包,最终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并适用缓刑。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起,被告人谢某受同案人“KK”雇佣,在本市花都区某街xxx号、xxx号、xxx号等四个仓库内,从事假冒S开头品牌手提包的销售活动。谢某负责按老板指示将假冒包袋转运至仓库储存,并按要求完成拣货、打包、发货。在2023年6月23日至27日的短短五天内,谢某就送出了365个假冒S开头品牌的手提包。同年7月6日,谢某在仓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S开头品牌各型号手提包共计611个,经鉴定,这些假冒包袋的正品市场零售价格高达1224万余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谢某为非法获利,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S开头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巨大,但鉴于其具有从犯、未遂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谢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在法院审理期间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8000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被告人谢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谢某受雇参与犯罪,系从犯;部分商品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赃,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25)粤0106刑初382号):

一、被告人谢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禁止被告人谢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手提包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共611个,予以没收。四、追缴被告人谢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泉孚天河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从犯地位的精准锁定:此类案件中,受雇打工者常被认定为从犯,但单纯受雇并非必然成立从犯。辩护重点在于证明当事人不参与投资、不享有经营决策权、不掌控销售记录与财务、仅领取固定工资或有限提成。本案谢某因完全听命于老板“KK”的指示从事体力性仓储发货工作,未接触核心销售环节,法院据此认定从犯并给予减轻处罚,这是争取轻判的第一道防线。

②犯罪未遂的扩大化认定:涉案大部分货物被现场查获,处于待售状态未被实际售出,构成犯罪未遂。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扣押部分的金额往往远超已销售金额,辩护律师需力主区分已销售与未销售部分,将未销售货值金额对应的犯罪形态界定为未遂,以此对标比照既遂犯大幅降档量刑,实现对当事人的有效减刑。

③财产刑与从业禁止的精准辩护:罚金数额直接关联法院的态度,主动退赃不仅体现悔罪态度,更直接促成罚金刑的轻缓。本案谢某退赃8000元,法院最终将罚金定为八千元,体现等量罚没的基本逻辑。而从业禁止令的发布与范围也是辩护焦点,应结合被告人的职业背景,力争将从业禁止的范围限制在最窄的必要区间内,避免泛化适用对本就困难的再就业造成过度阻碍。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某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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