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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诈骗罪律师:白云区莫某骗租奔驰轿车销赃获利5万元获刑一年

作者:时间:2026-08-26 10:32:21

引言

在汽车租赁行业中,以租车为名行骗车之实的案件屡见不鲜。广州白云区一男子莫某因精心预谋,利用电子合同骗取他人奔驰轿车后迅速销赃,最终不仅未能逃脱法律制裁,还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获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0日,被告人莫某经事先预谋,在广州市白云区永泰某路段以租车为诱饵,与被害人贺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日的租车电子协议,从而骗取了贺某女友刘某租赁的一辆粤A牌照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辆到手后,莫某于当日下午18时许即将该车处理给了朱某等人,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朱某支付的5万元款项,这些钱款被用于其个人生活支出。租赁期限届满后,莫某无法归还车辆,该车至今未能追回,且因未调取到购车发票及行驶里程等车辆实际状态资料,导致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贺某某交付的奔驰牌小轿车,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莫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莫某虽收到5万元转账,但实际获利仅为27500元,犯罪数额应以实得款项认定;扣押的手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予以没收;莫某系初犯、偶犯,因生活所迫误入歧途,真诚悔罪,请求从轻处理。

法院认定:

莫某骗取的财物为被害人交付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而非直接交付的钱款,被骗财物自身价值并不等同于销赃金额,但鉴于现有证据无法对该车进行价格认定,公诉机关以销赃金额5万元认定犯罪数额,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护人关某实际获利27500元计算犯罪数额的意见缺乏理据,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在量刑时酌情考量。同时,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轻,依法予以调整。

判决结果(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人莫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追缴被告人莫某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贺某;追缴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被害人损失的,责令被告人莫某向被害人退赔,退赔数额以审理查明的事实为限。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合同诈骗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自首情节的把握与运用:本案莫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被认定为自首。此类案件中,电话通知到案是典型的认定自首情形,被告人应某到通知后主动配合,切勿逃匿,到案后首次讯问即应完整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否则可能丧失自首认定机会。

②犯罪数额的精准辩护:合同诈骗罪中骗取的系财物本身而非销赃款,当涉案财物因灭失无法进行价格鉴定时,公诉机关可能以销赃数额认定犯罪数额。辩护方如主张实际获利低于销赃数额,应有充分证据支撑,单纯的资金流向拆分若无书证印证,法院通常不予采纳。

③悔罪态度与退赔退赃:合同诈骗罪案件若能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对争取缓刑或较短刑期有实质影响。本案被告人将销赃款用于生活支出致无力退赔,是法院调整量刑建议加重处罚的重要因素之一,辩护策略的制定应引导当事人及家属尽早筹集资金退赔。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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