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交通事故律师周孚泉:挂靠车辆肇事,致杨某颅脑损伤,雇主与公司共担赔偿45753.54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4 08:26:55
引言:天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宗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及挂靠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碰撞致人重伤。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1日22时37分许,孟某驾驶XXX号重型栏板货车在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进车陂南路西附近停车进行吊装作业时,与杨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头部受伤及车辆损坏。事后孟某驾车离开现场,经交警通知后到案。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认定,孟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因事故导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等伤情,在某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产生医疗费73191.93元。事故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单某,双方存在挂靠关系,孟某系单某雇佣的司机。
法院说理与法院判决
1️⃣ 双方抗辩观点:
被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单某,公司仅为名义登记人,且事故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统筹服务,赔偿应先由统筹公司承担。
原告杨某主张医疗费73191.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000元,诉讼请求合计46731.83元(当庭变更部分金额)。
被告孟某、单某对事故责任无异议,但主张赔偿按主次责任比例划分。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 法院采信医疗费73191.9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500元(酌定),总损失75191.93元。扣除交强险已赔18000元后,剩余57191.93元,按80%责任比例计算赔偿额45753.54元。
✅ 认定单某与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构成挂靠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211条承担连带责任;孟某系执行职务,由雇主单某赔偿。
✅ 中辉统筹公司非保险公司,无权直接理赔。
⚠️ 判决结果:单某、广州市某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杨某45753.54元(判决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挂靠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发生事故,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单某委托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办理营运手续,构成挂靠。 雇主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雇员执行职务致损,由雇主赔偿。孟某系单某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在工作任务中。 保险效力:《保险法》第6条及第67条规定,保险业务仅由合法保险公司经营,中辉统筹公司非保险机构,其服务不具直接理赔效力。 |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天河区周孚泉律师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可借鉴之处: 若遇类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天河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870202101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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