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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醉驾电动车碰撞两辆违停货车客车,司机身亡家属获赔约83.78万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5-07 14: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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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起因醉驾电动车碰撞违停车辆引发的惨烈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陈某森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其家属历经诉讼最终获赔合计约83.78万元。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陈某森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广州市花都区昶荣路由西往东行驶,在越过黄某华驾驶停放在路南侧路面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后,碰撞到陈某城驾驶停放在该路段的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陈某森受伤及两车受损,陈某森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10月16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森血液乙醇含量高达192.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森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安全规定负主要责任,陈某城与黄某华在禁停路段违法停车共同负次要责任。陈某盛、徐某花、杨某玉、陈某如作为死者陈某森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总计854947.2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平某保险从化公司主张其肇事车辆仅投保交强险,仅在18万元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被告人某抚州公司辩称被保险车辆负次要责任,商业险仅承担20%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费用提出异议,认为不应支持。

法院认定:

法院确认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认定两车驾驶员共同承担次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陈某城及承保商业险的人某抚州公司各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损失核定,法院支持了丧葬费66726元、死亡赔偿金11861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8942.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并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610元,对住宿费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4800号):

一、被告平某保险从化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二、被告人某抚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0元;三、被告人某抚州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38883.65元;四、被告陈某城赔偿原告238883.65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50元,由四原告负担248元,平某保险从化公司负担2600元,人某抚州公司负担6051元,陈某城负担3451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严守禁停规定:切勿心存侥幸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停车,一旦发生事故,违停行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确保保险充足:除交强险外,务必足额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案中陈某城因未购买商业险,需个人承担23.8万余元赔偿。
③积极应诉维权:收到法院传票后应积极出庭,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可能导致不利后果。

✅对于受害人:

①及时固定证据:事故发生后,无论责任大小,应第一时间报警、就医,并保留所有医疗记录、交通票据等,为后续索赔提供依据。
②理清赔偿义务人:涉及多方责任时,应准确查明所有肇事车辆的驾驶员、车主及保险公司信息,将其一并列为被告。
③细化索赔项目:主张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时,即便无直接证据,法院也可能酌情支持,但应积极提供相关凭证以争取更高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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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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