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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撞伤行人致多处骨折九级伤残全责,获赔17.5万

作者:时间:2026-07-22 11:58:47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小轿车撞伤行人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害人因多处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合计17.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3日9时30分许,被告梁某驾驶被告杨某名下的小型轿车,在广州市花都区宝华路45号与步行的原告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医院治疗,住院97天,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行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右侧第2-9肋骨骨折、右侧锁骨骨折、左侧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陈某左侧股骨颈骨折行左侧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后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右侧第2-9肋骨骨折、左侧内踝后踝骨折及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后遗左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等伤情构成两处十级伤残。事故发生时,梁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保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万元。陈某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19122.11元,平安财保已垫付95000元,尚欠花都人民医院医疗费24122.11元,梁某另垫付各项费用8017.79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花都人民医院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请求支付尚欠医疗费。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平安财保辩称,伤残赔偿金的伤残系数应按22%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仅认可3000元,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认可,交通费认可500元,营养费认可1000元,并主张扣减已垫付的95000元。被告梁某辩称,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已垫付的8017.79元应予扣减。被告杨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梁某驾驶车辆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应予确认。对于陈某的各项损失,法院核定医疗费12168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00元、护理费14550元、伤残赔偿金128103.12元(59307元×9年×24%)、精神损害抚慰金22000元、鉴定费3376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1200元,合计302615.26元。该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由平安财保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471号):

一、被告平安财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175850.36元;二、被告平安财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花都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24122.11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5.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206元,由平安财保负担2149.5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

②配合伤者救治:积极垫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保留所有付款凭证,便于后续保险理赔时予以抵扣。

③主动配合保险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如实陈述事故经过,避免因迟延报案或虚假陈述导致理赔受阻。

✅对于受害人:

①全面保留证据:保留事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住院记录、伤残鉴定报告等所有与事故相关的原始凭证,这是索赔的基础。

②不遗漏赔偿项目:交通事故赔偿不仅包括医疗费,还涵盖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应逐一主张。

③注意诉讼时效与策略: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受害人应尽早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以确定损害后果,诉讼时可将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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