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路口碰撞自行车致九级伤残同等责任,某保险花都支公司判赔39.5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8-12 11:59:38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小轿车与自行车在路口发生碰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导致骑自行车的石某颅脑多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共计赔偿39.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27日17时35分左右,刘某华驾驶小轿车沿龙腾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花都区花山镇某路交叉路口时,遇石某骑无号码牌两轮自行车沿育才路靠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因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石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华与石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石某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三次住院治疗共85天,诊断为创伤性脑疝、双侧额叶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等严重伤情。经司法鉴定,石某颅脑多发损伤经开颅术治疗评定为九级伤残,额面部条状瘢痕形成评定为十级伤残,精神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某保险花都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万元,事故发生后某保险花都支公司垫付医疗费48000元,刘某华垫付医疗费10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石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石某主张某保险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含精神损失费在内的伤残赔偿金18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256441.38元及伤残赔偿金等206921元按60%责任比例由某保险花都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被告某保险花都支公司书面答辩称医疗费发票金额与诉请不一致、护理费应按实际发票3300元计算、出院护理期应为20天、误工费应按银行流水计算为43738.62元且需核实失业补贴、营养费应为1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60%责任计算为13200元,并对拉拉裤、蛋白粉、房租等费用不予认可。被告刘某华同意保险公司答辩意见。
法院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予以确认。刘某华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某保险花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刘某华承担。医疗费根据票据核实为274441.38元(含未开票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计算85天为8500元,营养费按5000元×22%计算为1100元,住院护理费按150元/天计算85天为12750元,出院护理期扣减住院天数后为30天按120元/天计算为3600元,生活陪护费3300元有票据为证予以支持,误工费按事故发生前一年平均工资7394元/月计算180天为443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过错酌定为132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拉拉裤、蛋白粉、护理垫等合计1056.56元属合理支出予以支持,润肤露、房租等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4955号):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石某赔偿180000元;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石某赔偿215698.37元;三、驳回原告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原告石某负担556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花都支公司负担3529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案并保留证据: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配合交警部门完成事故认定。
②主动联系保险公司: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定损和伤者救治,垫付费用需保留凭证以便后续理赔抵扣。
③注意保险覆盖范围:确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第三方责任险保额充足,避免因额度不足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人:
①完整保留医疗记录:住院期间的所有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需妥善保管,即使未开票的医疗费也应获取医院欠费证明作为索赔依据。
②鉴定需双方共同委托: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等鉴定应与对方或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增强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和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
③合理主张赔偿项目:除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常规项目外,实际发生的护工费、必要的护理用品等凭票据主张,但房租、水电费等间接损失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应聚焦于直接损失的举证。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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