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超速且无证驾驶撞伤电动车骑手致其死亡同等责任,判赔39.4万
作者:时间:2026-08-18 15:23:28
引言
本案涉及一起因货车超速行驶与电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引发的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骑手不幸身亡,法院最终根据同等责任划分,判决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30日13时26分左右,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ABU88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最高时速43.75%的速度(57.5km/h),沿培正北路东侧路面由南往北行驶至花都区X284线下行18公里105米(培正北路与狮岭镇冯村村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毕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沿狮岭镇冯村村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此发生碰撞,货车车头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碰撞,造成毕某受伤,两车损坏。毕某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时年满69周岁。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毕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毕某的继承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作为三原告提起了诉讼。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罗某甲,实际管理人为罗某乙,事故发生时吴某正接受罗某乙的雇佣履行职务,该车在平安某花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吴某与罗某乙各垫付了40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对于三原告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罗某甲、罗某乙不予确认,认为毕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三原告另主张殡仪服务费6008元,各被告不予确认。
法院认定:
法院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毕某与吴某承担同等责任。同时,法院考虑到毕某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该行为加重了损害后果,结合全案情况,认定由被告吴某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殡仪服务费已包含在丧葬费中,不予另行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各方责任情况酌情支持5万元。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费630元、误工费1610元。因吴某系履行罗某乙雇佣职务行为,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由罗某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吴某无证驾驶,平安某花都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8851号):
一、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赔偿18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被告罗某乙向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赔偿21424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原告负担19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1630元,由被告罗某乙负担1940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切勿无证驾驶:无证驾驶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发生事故后即使有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后也可向你追偿,商业险更是会直接拒赔,本案中司机个人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最终转由雇主承担。
②规范行车控速:通过路口、村镇道路时务必减速慢行,严格遵守限速标志,超速将显著增加事故风险和责任比例。
③履行职务需留痕:如果是受雇开车,务必保留雇佣关系、工作安排等证据,以便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受害人:
①骑乘必戴头盔:驾驶电动车、摩托车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这是减轻事故伤害的关键防线,本案中法院明确将未佩戴头盔作为考量赔偿责任的因素,可能加重自身责任比例。
②依法让行优先: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路口,应严格遵守让行规定,优先通行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争道抢行将可能被认定为承担同等甚至主要责任。
③及时固定继承人权利:受害人因事故死亡,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应共同作为原告主张权利,并备齐亲属关系、扶养关系等证明文件,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影响索赔。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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