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倒车撞伤行人致九级伤残全责,判赔9.1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10-08 09:09:35
引言
八旬老人被小轿车撞伤致九级伤残,因肇事司机倒车时未尽安全确认义务,最终用人单位被判赔偿9.1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8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某路段,谢某豪受其雇主广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指派,驾驶公司名下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倒车,将行人郭某丰撞伤。郭某丰当日被送至广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等伤情,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郭某丰因本次事故共产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38198.48元,扣减雇主方已付的19000元及保险公司已赔付的27560元后,尚有91638.48元未获清偿。郭某丰此前已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获赔,但雇主未在协议上盖章确认。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郭某丰主张应由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20598.48元。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则认为,郭某丰已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收到赔偿款,应视为已放弃其他赔偿项目,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已结清,其仅需承担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
法院认定:
郭某丰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因雇主某某公司未盖章确认,对其不产生约束力。谢某豪作为某某公司的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害,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接受劳务的用人单位即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调解保险公司赔偿责任,并不能等同于免除雇主的法定赔偿责任,故对某某公司主张仅承担部分赔偿项目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6901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丰赔偿91638.48元;二、驳回原告郭某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6元,由原告负担326元,被告广州市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1030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立即停车救助:发生事故后,首要任务是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切勿擅自移动伤者或驾车驶离。 ②固定关键证据:及时拍摄事故现场全景、车辆位置、伤者伤势等照片,并保留行车记录仪视频,这对后续责任认定至关重要。 ③厘清用工关系:如系职务行为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单位汇报,以此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受害人:
①优先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若肇事司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受害人可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无需局限于与个人或保险公司的协商。 ②谨慎签订一次性了结协议:签署“一次性赔偿了结”协议前,务必明确相对方范围,若责任主体包含单位、公司,必须要求单位盖章确认,避免因遗漏主体导致后续追偿受阻。 ③完整留存损失凭证:住院记录、医疗费发票、鉴定费票据、护理费发票等原件是索赔的关键依据,本案中凭陪护服务发票获支持的护理费即是明证。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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