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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小轿车掉头未注意安全撞伤推自行车行人致十级伤残主责,判赔20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10-12 14:24:55

引言

广州花都区一男子驾驶小轿车掉头时疏于观察,撞伤一名手推自行车的行人致其十级伤残,最终被判承担80%赔偿责任。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2年5月14日晚,贾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花都区某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某路某国道西45米处往西掉头时,遇程某手推自行车沿某路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至停止状态,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程某受伤。交警认定贾某掉头时未注意安全驾驶负主要责任,程某逆向推自行车负次要责任。程某先后在广州市某医院和某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院共18天,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包括医疗费65220.57元、残疾赔偿金118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等。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保险公司辩称,程某已达退休年龄且无收入证明,误工费不应支持;残疾辅助器具费缺乏配置机构意见或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交通费应按540元计算而非程某主张的1110元。程某则主张在电子厂打零工,提供微信转账记录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程某实际医疗费为65220.57元,剔除无票据及重复计算部分。关于误工费,法院结合程某住院18天及全休3个月医嘱,按2300元/月标准支持8280元。交通费按住院及门诊共37次、每次30元计算为1110元。辅助器具费1615元有票据且在合理范围,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8000元。因护理依赖程度未达级,护理依赖鉴定费780元由程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2024)粤0114民初14189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程某161875元,贾某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49520.57元的80%即39616.46元,驳回程某其余诉请。案件受理费4622元由程某负担294元、贾某负担790元、保险公司负担3538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警处理: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配合交警勘查,获取事故认定书,这是划分责任的核心依据。 ②保留保险凭证:妥善保管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报案启动理赔程序。 ③积极出庭应诉:本案被告贾某缺席审理,丧失当庭陈述和抗辩机会。出庭应诉是对自身权益的基本保障。

✅对于受害人:

①保留全部医疗凭证:住院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外购药票据、辅助器具发票均需完整留存,明确记载陪护和休假医嘱的证明尤为重要。 ②固定误工证据:即使无固定用工关系,微信转账记录等也可佐证误工损失,应提前收集并妥善保存。 ③依法申请伤残鉴定:伤残等级直接影响赔偿金额,应在诉讼中及时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评定。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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