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劳动争议律师:总承包方否认与建筑工人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赔工伤待遇13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8-14 12:01:11
引言
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被认定工伤后,总承包方以“已将劳务分包”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拒赔,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13万余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21日,陈某到上海某工五建公司总承包的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某地块项目做木工,工资由该公司账户发放。同年9月10日,陈某工作时不慎被钢管砸伤左手,经诊断为指骨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十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上海某工五建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称已把劳务分包给晟仝公司,陈某是晟仝公司员工且签有劳动合同,应由晟仝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陈某不认可,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并主张各项工伤待遇。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陈某主张其经人介绍入职,与木工班组负责人约定400元/天报酬,受班组长管理安排工作,工资由上海某工五建公司发放,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该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上海某工五建公司辩称,陈某是与具备资质的晟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其管理,双方才存在真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仅系代发工资,且已为项目缴纳工伤保险,不应承担责任;同时不认可陈某主张的工资标准,认为应按220元/日或社平工资60%计算。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上海某工五建公司已将工程分包给晟仝公司,陈某与晟仝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工作受班组长管理并与其核对工时报酬,仅凭发放工资行为不足以认定与总承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不支持确认劳动关系解除的诉请。关于工资标准,结合陈某与班组长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及总工时等,采信陈某主张的400元/天及13705元/月平均工资。在工伤保险责任上,工伤认定书已列上海某工五建公司为用人单位,其对仲裁裁决未起诉,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15566号):
一、被告上海某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5434.2元;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490.6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差额25962.4元;四、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4820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③《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劳动争议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及时固定劳动和考勤证据:保留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与班组长或管理人员的报酬核对记录。尤其在建筑行业,这些是推翻“代发工资”说辞的关键。
②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受伤后及时就医并保留所有病历、发票,尽快要求用工主体向人社局申报工伤,留意认定书上载明的“用人单位”是谁。
③不轻易在空白或格式合同上签字:签署任何合同时应看清用人单位名称并拍照留存,避免日后陷入多家公司相互推诿、说不清为谁干活的困境。
✅对于用人单位:
①违法转包的工伤风险隔离:总承包单位虽通过分包合同将用工责任转移,但一旦分包方不配合或因漏保导致工伤无法理赔,总包方仍可能被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②做实分包单位用工合规:监督并要求劳务分包公司为每一位进场工人签订真实劳动合同、足额缴纳项目工伤保险并及时增员,否则“已缴纳工伤保险”的抗辩将不成立。
③规范代发工资与考勤管理:避免直接通过总包账户零散发放生活费或预支款,应按分包方提供的明细足额支付并保留工人签字确认记录,降低被穿透认定劳动关系的风险。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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