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调解协议分期付款未履行,伤者莫某诉请23万获全额支持
作者:时间:2026-09-13 11:01:42
引言
本案是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核心在于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方未按约履行即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被告丁某承包了位于花都区炭步塱头工地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并雇佣原告胡某为其搬运材料。2023年5月2日,胡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导致左腘动脉完全断裂等多处严重损伤,先后在广州市某医院及顺德和平某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12月26日,双方经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丁某赔偿胡某23万元,该款分期支付,首期3万元应于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剩余20万元分四期支付。协议同时约定,若丁某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胡某有权就未付款项提前起诉,且丁某需承担胡某因此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丁某未依约支付任何款项,胡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全部赔偿款2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4.14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胡某提出,被告丁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赔偿款,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其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23万元、自2024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以及律师费4.14万元。被告丁某则抗辩称,其曾试图联系原告付款但未果,目前无能力一次性支付,且称在调解协议签订前已支付了27万元医疗费。
法院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胡某与丁某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丁某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关于利息,本院依法调整利息为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年利率3.45%计算。关于律师费,因胡某确认其尚未实际支付该费用,故对律师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482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判决被告丁某向原告胡某支付赔偿款23万元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3.45%计算);并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6元,由原告负担413元,被告负担2293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善用调解机制:发生伤害事故后,可通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即一方违约,可就全部未付款项起诉),增加对付款方的约束力。
②协议条款要周全:在调解协议中,除明确赔偿总额和付款节点外,应争取写入违约后维权成本(如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即使未实际预付,也为后续主张提供依据。
③及时行使诉权:一旦对方出现逾期支付,应尽快起诉并明确利息起算点,本案中利息从各期逾期之日计算,而非统一从协议签署日算。
✅对于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方:
①诚信履约是根本: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签署后应按约履行,否则不仅需支付剩余款项,还将面临利息、诉讼费等额外负担。
②付款留痕防争议:辩称联系不上对方或已付大额费用,均需提供有效证据(如转账记录、催款通知),口头说法法院难予采信,大额医疗费垫付更应规范记录并取得凭证。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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