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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劳动争议律师:工程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致十级伤残待遇差额诉求部分获判5.2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10-12 14:22:44

引言

      本案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工伤后,因用人单位未按其主张的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及多项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争议。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原告把某于2023年3月1日入职被告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4月28日,把某在广州市南沙区龙x岛船舶制造工程项目焊接作业时不慎摔倒受伤,先后两次住院共计26天,被诊断为桡骨远端骨折(右),并多次门诊治疗,合计支出医疗费11000.31元。2023年7月4日,把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记载的申请人为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9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把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9月27日。把某的社会保险由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23年2月至5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4986元,2023年7月至10月缴费基数为5284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先后核定把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500.8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616.4元,把某已分别于2024年10月8日、2025年7月28日收到上述款项。把某认为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工伤保险待遇降低,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57.6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817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把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按照2022年度广州市非私营单位在岗月平均工资12694元为基数计算各项待遇差额,请求判令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835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5077.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7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635.05元、医疗费11000.31元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把某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底薪11000元加加班费,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月工资基数4986元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其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足额赔付,故要求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则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其仅系根据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用工合作协议》代为购买社保及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未对把某进行管理或发放工资,实际用人单位为某工程有限公司,其系根据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标准代为参保,无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法院认定:

第一,关于劳动关系。把某的工伤保险由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申报并缴纳,且《认定工伤决定书》记载的申请主体及用人单位均为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企业用工合作协议》系与案外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工伤认定的法律效力,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及把某属于协议所涉员工范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把某未能提交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标准,银行流水交易摘要均标注为“代发款项”,无法确定款项性质及对应工资周期,故按照广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即7214.4元/月核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857.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36072元,扣除把某自认已收到的12255元,尚需支付差额23817元。第三,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把某未能证明其与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亦无证据表明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参保过程中存在故意瞒报或恶意低报工资的行为,故对该差额请求不予支持。第四,关于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两项费用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畴,把某未举证证明相关费用已被社保机构核定不予报销或存在其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该请求亦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2025)粤0114民初25361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把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57.6元;二、被告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把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3817元;三、驳回原告把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花都区劳动争议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签订书面合同并固定工资标准:入职时务必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构成、计算方式及发放周期,避免因工资标准无法查明而影响工伤待遇核算。

②保留工资发放凭证:收集并保存工资条、银行流水、微XX转账记录等能反映实际工资水平的证据,转账备注应尽量明确款项性质。

③关注社保缴费基数:定期查询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发现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时,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对于用人单位:

①依法足额申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申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避免因少报、漏报导致需自行补足待遇差额。

②规范代缴用工模式:若通过第三方代缴社保,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各方责任,并保留实际履行证据,防止被认定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③完善工资支付管理:通过单位自有账户发放工资并规范转账摘要,避免使用“代发款项”等模糊表述导致工资标准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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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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