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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工伤赔偿律师:某甲公司未提供安全防护致工人摔伤判赔4.3万余元,某丙公司选任过错连带担责

作者:时间:2026-10-23 11:39:25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店铺广告牌高空作业坠落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法院判令接受劳务方承担70%的主责并赔偿4.3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4年10月28日,郑某甲受某甲公司雇请,到广州市黄埔区某商业广场从事店铺电气及广告牌安装作业。2024年11月25日晚,郑某甲受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乙及合作伙伴林某乙指示,返回店铺进行广告牌重装施工时,不慎从3米高的招牌上掉落受伤。某甲公司未提供安全绳索、安全帽等防护设施,现场亦无其他人员协助保障安全。郑某甲受伤后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并住院14天,进行螺钉内固定术,出院医嘱建议全休半年,一年后拆除内固定约需10000元,出院后共4次门诊复诊。某丙公司系案涉项目的发包方,将装修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某甲公司承包。郑某甲因此诉请赔偿各项损失共94720.9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某甲公司及郑某乙辩称,原告郑某甲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未佩戴安全保障措施,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丙公司作为发包方明知施工方无资质仍发包,存在过错,应与某甲公司共同担责;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等赔偿项目过高,劳务报酬及材料费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从未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案涉工程相关文件系伪造,不应担责。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其非合同相对方,案涉工程属法定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依法豁免资质要求,无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本案适用民法典规定。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与郑某甲成立劳务合同关系,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建立承揽合同关系。某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劳务人员从事高空作业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却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用具及安全培训,且无装修资质,应对郑某甲受伤承担相应责任。郑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长期从事此类工作的劳动者,未佩戴必要安全防护用具,自身亦有过错。法院认定郑某甲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甲公司承担70%的责任。某丙公司将装修工程交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某甲公司承包,存在选任过错,应在某甲公司责任范围内20%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乙作为某甲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某乙公司因证据不足,不承担责任。经核算,郑某甲各项损失合计61330.2元;某甲公司按70%赔偿42931.14元,扣减已支付的2000元后,应赔偿40931.14元;另应支付劳务报酬及材料费2300元。

法院判决((2025)粤0112民初11153号,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某甲40931.14元;二、被告某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甲劳务报酬及材料费2300元;三、被告郑某乙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某丙公司在8586.23元范围内对被告某甲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郑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第二款

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黄埔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于劳动者:

①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证据。从事临时性劳务前,尽量通过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固定雇佣关系、工作内容及报酬标准,避免事故发生后难以证明劳务关系。

②拒绝无防护的高空作业。凡涉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属特种作业范畴,必须坚持要求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未提供时有权拒绝作业,切勿因情面或赶工拿安全冒险。

③受伤后完整留存票据。住院押金、门诊费、交通费等全部票据及退款凭证要统一保管,出院时索要书面医嘱,特别是后续治疗费的金额和期限,这对日后索赔和金额认定至关重要。

✅ 对于用人单位:

①对高空作业必须提供防护和培训。安排工人从事登高、脚手架、广告牌安装等作业前,必须配备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用品,并留存书面培训及交底记录,否则将被认定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②发包时审查施工方资质。承揽项目中凡涉及高处作业或装修施工,应核验对方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件,不能仅凭口头承诺或低价选任无资质施工方,否则可能因选任过错共同担责。

③一人公司要严格分离财产。股东与公司账户不得混用,日常经营收支应通过公司账户进行,并保留完备的财务账簿和审计报告,否则股东将被推定为连带责任人。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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