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介绍卖淫罪律师:白云区余某使用微信介绍他人卖淫并从中获取提成,获刑一年
作者:时间:2026-06-30 11:14:54
引言
在广州白云区,一名男子因利用微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非法牟利,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案情回顾
2021年起,被告人余某稳在广州市白云区,使用微信自行向他人介绍或者通过同案人范某、容某、周某等人介绍周某、付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嫖资提成。余某稳明知同案人范某等人在白云区组织或者介绍他人卖淫,仍然向他人介绍上述人员所组织或介绍的女子进行卖淫活动,并以此获取非法利益。2023年9月7日,余某稳被公安机关羁押归案。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余某稳使用微信自行或通过他人介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并获取提成,其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获利不多;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文化程度低,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困难且为主要经济来源,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稳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被告人当庭认罪,自愿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决结果((2024)粤0111刑初333号):
一、被告人余某稳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追缴被告人余某稳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白云区介绍卖淫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认罪认罚策略:此类案件若证据链完整,应尽早选择认罪认罚,以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处理。本案被告人正是通过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了公诉机关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
②犯罪情节辩护:应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手段、获利金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参与时间长短,论证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本案辩护人以“获利不多”、“通过他人介绍”等角度提出辩护,虽未能改变定性,但在量刑协商中有参考价值。
③个人情况与罚金执行:法院判处的罚金需按时缴纳,以免影响后续减刑假释。同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家某难等个人情况,主要是恳请法院在自由刑而非罚金刑上体现人文关怀。本案最终罚金5000元,建议家属积极配合缴纳,既体现悔罪态度,也避免产生新的法律问题。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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