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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越秀区刘某林网上直播销售假冒名牌鞋获利5万余元获缓刑

作者:时间:2026-07-18 22:32:41

引言

在微信视频号直播带货日益普及的当下,一些从业者通过创建“微信商城”销售假冒名牌商品,最终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刘某林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假冒LV、CHANEL、FI、DIOR、GUCCI等品牌名牌鞋子,销售金额达5.8万余元,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林伙同他人通过微信视频号注册了微信商城“尖叫奢品”,借助网络直播的形式,向包括广州市越秀区在内的全国各地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2023年11月23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天河区某村某街某号某房将刘某林抓获,现场查获电脑主机1台、苹果手机3台、建设银行卡1张,以及假冒LV注册商标的鞋子2双、假冒C×××××注册商标的鞋子1双、假冒FI注册商标的鞋子1双、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鞋子2双、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鞋子4双,还有假冒各类注册商标的包装袋8捆及包装盒50个。经审计,2023年9月1日至11月22日间,该微信商城销售DIOR等扣押清单内品牌商品97件,金额共计58596.31元,现场扣押的假冒品牌鞋子价值5802.84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刘某林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被告人刘某林对

公诉机关指控:

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不持异议。

法院认定:

被告人刘某林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判决结果((2024)粤0104刑初198号):

被告人刘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扣押在案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黑色苹果牌7Plus手机2部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包装盒、包装袋,均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越秀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用:在证据确实、充分且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被告人选择认罪认罚,并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保持稳定的供述,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基础。

②及时争取取保候审:在涉案金额不大、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中,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通过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等方式,尽早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避免长期羁押。

③积极缴纳罚金:在判决前或按判决要求按时足额缴纳罚金,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对最终量刑及适用缓刑具有直接影响。

④扣押财产性质辩护:对于与案件无关的涉案财物,应提供线索和材料,及时向办案机关和法院主张权利,要求依法返还,避免合法财产的损失。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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