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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天河区黄某因销售假冒C开头品牌手提包等18万余元获刑八个月

作者:时间:2026-07-25 18:17:01

引言

本案是一起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奢侈品牌商品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通过租赁档口的方式,大量销售假冒C开头品牌等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和肩带,最终因非法经营数额达18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天河区某街道一商业广场租赁档口,用于存放和销售假冒C开头品牌、D开头品牌等注册商标的手提包等商品。2022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黄某,现场查获带有上述品牌注册商标的手提包547个、肩带81条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手提包、肩带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按实际销售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达185090元。黄某被刑事拘留后,先后被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再次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黄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18509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辩方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有犯罪未遂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认罪态度好、归案后如实供述且属于初犯偶犯、在取保期间一直遵守法律且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建议法庭对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

公诉机关指控:

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

公诉机关指控:

黄某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意见,法院认为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货值金额为185090元,依法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不认定特别严重情节,公诉机关该节指控不当,法院予以纠正。黄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处罚。且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判决结果((2024)粤0106刑初1862号):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黄某在刑满释放后从事商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手提包547个、肩带81条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公安机关,由该机关执行。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天河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认罪认罚从宽把握:案发后应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主动投案或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争取认定自首或坦白情节。本案被告人虽认罪认罚,但因涉案金额已超18万元,且法院认定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但未适用缓刑,说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需结合犯罪数额综合考量。

②犯罪形态辩护思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既遂与未遂的区分,若商品尚未实际售出即被查获,应主张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法院纠正了公诉机关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定性,并认定系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时应着重论证犯罪行为是否已实际完成销售环节。

③缓刑适用条件准备:若以争取缓刑为目标,除认罪认罚外,需重点准备以下材料: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退赃退赔凭证、悔罪书、家庭困难情况证明等。本案被告人虽有初犯、如实供述等情节,但因未退缴违法所得、无法证明无再犯危险,法院未予采纳缓刑建议,说明缓刑适用需全方位构建从轻减轻事由。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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