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纠纷律师周孚泉:黄埔区蔡某驾摩托车违反信号灯规则全责,协议未全部履行,经判赔钟某7万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4 08:18:48
引言:在广州市黄埔区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双方也达成了赔偿协议,但履行过程中却再起波澜。责任方以垫付费用为由,试图减少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这样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1️⃣ 时间地点:2022年1月14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九龙大道进康耀南路东侧附近路段。
2️⃣ 事故经过:被告蔡某驾驶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与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原告钟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钟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钟某无责任。
3️⃣ 签订协议:2022年10月9日,双方协商签订《按时支付赔偿款承诺书》,约定蔡某就后期误工费、营养费等,分期向钟某支付总计90000元(共36期,每期2500元)。
4️⃣ 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蔡某通过微信转账7期、现金支付1期,共计支付了8期合计20000元后,便未再继续支付,剩余70000元一直未付,钟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说理与法院判决
原告钟某诉请:要求被告蔡某支付剩余赔偿款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蔡某辩称:事故后已垫付医疗费、护工费等,且协议中10000元取内固定费用实际仅花费4626元,故同意支付52601元,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法院认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理应已充分考虑其已垫付费用的情况。因此,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依约履行。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判决被告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某支付剩余赔偿款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黄埔区周孚泉律师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对于伤者(原告方): 1️⃣ 协议明确是关键: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像本案一样,明确赔偿总额、支付方式、期限及项目构成(如“后期误工费、营养费等”),这能有效避免后续争议。 2️⃣ 保留履约证据:务必妥善保管协议原件及所有付款凭证(如微信转账截图、银行记录、收条)。本案中,清晰的支付记录是证明违约事实的关键。 3️⃣ 及时维权:一旦对方违约,应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并可主张迟延履行利息,避免债权拖延。 ⚠️ 对于责任方(被告方): 1️⃣ 审慎签约:签署协议前,务必综合考量事故责任、已付费用和未来履行能力。协议一旦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事后难以单方变更。 2️⃣ 诚信履约:应按约履行,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增加额外负担。 若遇类似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黄埔区交通事故赔偿律师,制定策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