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撞伤自行车骑手致十级伤残主次责任,判赔15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8-28 09:18:30
引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因货车司机驾驶时未尽安全注意撞伤骑行老人,保险公司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5万余元。
(声明: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21日18时40分,被告林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惠州某公司名下的大型汽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某大道处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夏某发生碰撞,造成夏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夏某受伤后被送往花都区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左示指不完全离断伤、左示指中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等,产生医疗费9516.18元。经司法鉴定,夏某因外伤致左手功能丧失达20分,评定为十级伤残,从受伤之日起总误工9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夏某事故发生前系焊工,月均工资5199.46元。涉案车辆在被告平某保惠州博罗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某保险公司已垫付1800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原告夏某主张其因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30414.56元,要求各被告赔偿;被告平某保庭前答辩称仅认可部分项目数额,其中护理费认可750元、交通费150元、误工费866.5元、残疾赔偿金1186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并要求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被告林某、惠州某公司均未到庭答辩。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确认事故责任划分为林某负主要责任、夏某负次要责任。对各项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9516.18元、护理费10950元(住院150元/天×5天+出院120元/天×85天)、交通费15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误工费15598.38元(5199.46元/月×3个月)、残疾赔偿金123258元(61629元/年×20年×10%)、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2628元,合计171100.56元。因林某作为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法院确定其承担80%赔偿责任。涉案车辆仅投保交强险,原告损失均未超过交强险分项限额,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院判决(源自文书网,人名系化名):
一、被告中国平安某有限公司惠州市博罗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夏某损失153100.56元;二、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夏某负担518元,由被告平某保公司负担1681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拍照固定证据,配合交警完成事故认定,避免因逃逸或破坏现场承担更重责任。
②核查车辆保险情况:出车前确认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有效期内,本案因车辆仅有交强险,超出限额部分可能需由司机或车主自行承担。
③积极应诉维权:收到法院传票后务必出庭应诉,本案因林某和某公司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丧失了庭审中抗辩和质证的机会。
✅对于受害人:
①全面留存证据材料:及时就医并保留全部医疗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同时收集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证明收入状况的材料,为后续鉴定和索赔奠定基础。
②及时申请伤残鉴定:伤情稳定后尽早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鉴定意见是法院核定赔偿金额的核心依据。
③合理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法院结合伤残等级和责任划分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某保险公司答辩认可金额,受害人应某力争,不轻易接受过低方案。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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