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周孚泉:广州某皮具公司女工下班交通事故死亡,因年龄判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4 08:15:11
花都区一名皮具公司女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申请工伤赔偿,但法院因劳动者年龄问题判决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邹某甲(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于2023年2月1日入职广州某皮具公司,岗位为皮包操作工,工作内容为加工拉链头,工资按件计算,月薪约3100元至3800元,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作时间为早八点至晚九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
2024年3月23日21时03分,邹某甲从公司下班返回花都区某路附近住所时,在旧107国道某高速桥底处横过马路,与栗某驾驶的车辆碰撞身亡。交警认定栗某负事故主责,邹某甲负次责。家属申请工伤认定时,因缺乏劳动关系证明被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遂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主张:
✅ 邹某甲接受公司工作群管理,工资由法定代表人定期支付;
✅ 下班途中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公司需承担劳动关系责任。
???? 被告抗辩:
⚠️ 邹某甲已达退休年龄(50岁),双方无劳动关系合意;
⚠️ 工作按件计酬、时间自主,属承揽关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 花都区法院认定:
--> 邹某甲入职时已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非公司原因所致;
--> 微信转账和工作群管理证明实际用工,但依法应定性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判决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粤0114民初2981号)。
???? 本案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 邹某甲2023年入职时年满50岁,符合该条规定的年龄条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原告未能证明公司对邹某甲未享养老保险待遇存在过错。
✅ 法院指出,超龄用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结合养老保险待遇原因判断,本案中公司无过错,故不成立劳动关系。
结合本案提供,广州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劳动者的建议:
⚠️ 入职前核实年龄与社保:若接近退休年龄(女50岁),应要求公司书面明确用工性质,避免“劳务关系”陷阱;
⚠️ 保留关键证据:微信工作群聊天、工资转账记录(如本案月薪3100余元)、考勤凭证等,以备维权;
✅ 优先选缴社保单位:尤其养老险未满15年者,避免超龄后权益落空。
???? 对花都区企业的建议:
⚠️ 超龄用工签协议:招用50岁以上员工时,签订劳务合同,明确非劳动关系;
✅ 支付方式规范化:即使微信发薪(如本案月付3800元),需备注“劳务费”并留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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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交通事故、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