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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越秀区劳动争议经济补偿案,杨某工作15.5年获赔173774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4 09:40:43


引言: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典型劳动争议案件。一名为企业服务近15年的员工,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最终通过法律途径成功追讨欠薪、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三项诉请均获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为一家注册于广州市越秀区的某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7月6日入职,离职前担任广东区域副经理。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为杨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但工资支付至2023年10月后便开始拖欠。     2024年7月22日,杨某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此后,杨某某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主要围绕以下三项核心诉求:

1️⃣ 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工资

公司诉请: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

法院认定与判决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负有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双方均确认此期间工资未发放,并认可仲裁裁决认定的应发工资额(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每月11000元,2024年7月为8001.91元)及应扣减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金额。因此,法院判决原告公司向杨某某支付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的工资差额共计91052.37元

2️⃣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公司诉请: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与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杨某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双方确认杨某某的工作年限为2009年7月6日至2024年7月22日,共15.5年,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1211.25元/月。据此,法院判决原告公司应向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73774.38元(计算方式:11211.25元/月 × 15.5个月)。

3️⃣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2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诉请:请求法院判决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法院认定与判决:原告公司主张杨某某已休完相关年假,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采纳杨某某关于休假天数的主张,并参照双方认可的仲裁计算方式,判决原告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278.28元

✅ 最终判决结果: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公司需向杨某某支付上述三项款项合计274105.0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工资支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被迫解除与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权)及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公司拖欠工资是杨某某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获赔经济补偿金的直接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倒置: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在工资支付争议中,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这正是公司关于年休假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的原因。

年休假标准: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休假天数标准)及第五条(未休工资报酬),明确了杨某某应享天数和300%工资报酬的计算标准。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中,广州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给劳动者和企业建议

✅ 杨某某做得对的地方

--> 解除程序合法:采用书面《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明确了解除理由和法律依据,这是主张经济补偿金成功的关键。

⚠️ 用人单位的常见误区与改进建议

--> 工资支付是底线:连续多月拖欠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直接触发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和高额经济补偿金责任。

--> 年休假管理需规范:主张员工已休年假,不能仅靠内部系统截图,应有员工明确确认(如签字)的休假申请单或记录表,否则在诉讼中极易因举证不足而败诉。


若遇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番禺区劳动仲裁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591595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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