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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工资争议,原告请求312000元,为何只判付53255.17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4 09:43:38


 引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近期一审判决的一起工资争议案件:原告请求支付312000元工资,最终法院仅支持了53255.17元。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于2022年10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岗位为市场经理,每月工资加补贴为15600元。被告公司支付工资至2022年12月后,未再向原告发放工资。

      原告主张其工作至2024年9月中旬,并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工资共计312000元。被告公司则抗辩称,原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未再提供劳动。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即原告李某某在2023年1月1日之后是否持续为被告公司提供了劳动。

双方主要观点为证明劳动关系存续,原告提交了包括投标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其在2023年3月26日后仍有工作行为。主张原告自2023年1月1日未到岗,并称在2023年4月14日接到原告的取保候审通知书时,已通过电话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定与判决

1️⃣  法院审查证据后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最后一次代表公司履行职务的时间是2023年3月26日(签署服务合同)。

2️⃣  对于2023年3月26日之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法院认为无法证实是履行职务行为,而是更接近于“提供帮助”。

3️⃣  结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因危险驾驶被查获,后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的事实,法院认为其在拘役期间不可能提供劳动。

4️⃣  综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14日解除

5️⃣  判决结果:被告公司需向原告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53255.17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明确了劳动关系中工资支付的基本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

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明确了仲裁机构在受理申请时不应主动审查仲裁时效。由于被告公司在仲裁阶段未就时效问题提出抗辩,其在诉讼阶段再行提出,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白云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本案中的可取之处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劳动合同、投标文件、微信记录等多份证据,形成了初步的证据链,这是主张权利的基础。原告在仲裁裁决不利后,及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避免了因程序延误导致的权利丧失。

⚠️ 风险提示与改进建议

  • 无法定考勤要求的岗位

  • 与公司沟通时,应明确所涉款项是“劳动报酬”还是“业务垫付款”或“报销款”,并在沟通中明确表述,避免混淆。


若遇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白云区劳动仲裁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5915959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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