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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劳动仲裁律师周孚泉:公司不能以“项目款未到账”为由拒付员工提成,劳动者胜诉拿回57779.03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4 09:48:52


引言:广州南沙区,某公司造价员陈某甲离职后,公司以其负责的项目“款项未到账”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57779.03元

案情回顾

劳动者基本情况:陈某甲(化名)于2021年2月23日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隐去),担任造价员,劳动合同期限至2024年2月22日,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3500元/月+提成构成。

离职情况:2023年8月23日,陈某甲因个人原因离职,双方确认劳动关系解除。

争议焦点:离职后,陈某甲主张公司拖欠其提成工资57779.03元,但公司认为:提成应以“实际到账金额”计算,而陈某甲负责的项目款尚未全部收回,因此拒绝支付

劳动仲裁结果:陈某甲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裁决公司支付57779.03元提成工资

公司起诉:某公司不服,起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要求无需支付该笔提成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双方主要观点

公司(被告)主张

✅ 提成工资发放条件未成就:公司认为,提成应以“实际到账金”计算,而陈某甲负责的项目款尚未全部收回,因此不应支付
✅ 公司已预支部分提成:公司称,每月已预支部分提成,应从总金额中扣除。

劳动者(原告)主张

✅ 公司提供的“产值统计表”显示部分项目已回款:陈某甲指出,公司部门经理在2023年11月16日通过微信发送的《季度产值统计表》显示,部分项目已收款,但公司却声称“均未到账”,自相矛盾
✅ 离职后无法掌握项目回款情况:陈某甲认为,自己已离职,无法得知项目款是否收回,若公司坚持“回款才发提成”,将极大增加维权难度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查明事实
✅ 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提成按实际到账金额计算”,但未举证证“项目款确实未回款”,也未证明“追收合同款项”
✅ 陈某甲提交的《汇总表》《季度产值统计表》显示,部分项目已回款,且公司部门经理在微信中确认剩余未发提成为51095.81元(与最终判决金额57779.03元逻辑一致)。
✅ 法院认为,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公司不能以“项目款未回款”为由拒付,否则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不合理且违法

法院最终判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公司必须支付陈某甲提成工资57779.03元(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
✅ 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8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1️⃣ 对劳动者的建议(如何避免提成被拖欠?)

 1. 签订合同时,明确提成计算方式及发放条件
→ 如果公司规定“按回款比例发提成”,务必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写清楚“离职后如何结算”,避免公司事后耍赖。

✅ 2. 保留提成计算依据(如项目清单、对账单、微信记录等)
→ 本案中,劳动者能胜诉的关键之一,就是公司部门经理通过微信发送了《产值统计表》,明确列出了未发提成金额。如果公司口头承诺,一定要留痕!

✅ 3. 离职时,务必与公司确认未结提成金额
→ 如果公司拒绝支付,尽快申请劳动仲裁(1年内),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制度文件、聊天记录、工资条等)。

2️⃣ 对公司的建议(如何合法制定提成制度?)

 1. 如果规定“按回款发提成”,必须明确“离职后如何处理”
→ 不能简单一句“回款才发”,否则法院可能认定“不合理加重劳动者义务”

✅ 2.  制度制定要合法,不能违反《劳动法》基本原则
→ 比如,不能把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员工,否则法院不会支持。


若遇类似劳动争议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南沙区劳动仲裁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懂劳动者,懂企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591595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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