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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工伤律师:工人高空坠落,工人自认“合作关系”,索赔22万余元被驳回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5-10-17 09:30:58


引言:原告王某在高空作业中坠落受伤,索赔22万余元,却因自认“合作关系”而被法院

驳回全部诉求。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7日,被告王某某以350元/天的报酬邀请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某,为广州市花都区俊某机械配件厂进行铁棚瓦翻新工作。2021年7月29日上午,王某在拆除铁棚瓦时,从距离地面4米的高处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事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221636.59元(计算方式:总损失621591.47元的40%减去已支付的27000元)。本案经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4)粤0114民初2034号。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王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 ???? 原告王某主张
    王某某以每天350元劳务费直接雇佣其工作,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且王某某谎称已与俊某机械配件厂谈好报酬。王某认为自身有过错,但王某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 被告王某某抗辩
    双方是平等合作做工关系,并非雇佣。报酬差异(王某某400元/天,王某350元/天)是因王某某提供了工具。王某某还强调,王某在另案中已自认“合作关系”,且垫付的27000元是借款而非赔偿。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 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雇于王某某,且未证明王某某对其有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
✅ 法院援引生效判决((2022)粤0114民初15007号),指出王某曾自认与王某某“一起合作帮俊某机械配件厂翻新铁棚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对此自认承担法律责任。
✅ 最终,法院因王某
举证不能,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定。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花都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对劳动者的提醒

  • ✅ 证据保全至关重要:王某败诉主因是举证不足。劳动者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工作性质(雇佣或合作)、报酬支付方式及责任划分。日常可通过微信聊天、录音等保存证据。
  • ✅ 区分“合作”与“雇佣”:合作是平等主体共同劳动,雇佣是从属关系。本案中王某自认“合作”,直接导致败诉。
  • ⚠️ 医疗垫付需明确性质:王某某垫付的27000元被认定为借款而非赔偿。劳动者接受垫付时,可通过微信、书面等方式约定款项性质(如“预支工资”、“医疗费”“借款”)。

???? 对雇主或合作方的提醒

  • ✅ 规范用工管理:王某某主张因提供工具而获更高报酬,并非赚取王某工资差价,这一点得到了法院认可。
  • ✅ 人道垫付需留痕:垫付行为应通过转账备注或书面凭证注明性质(如“借款”),防止被误读为赔偿责任。
  • ⚠️ 诚信原则不可违:各方在诉讼中应如实陈述,避免前后矛盾,否则可能像王某一样因自认而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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