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工伤赔偿律师:56岁工友眼被铁丝刺穿构成七级伤残,签了财产分割协议,无法向“老板”索赔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2-15 20:44:40
引言:广州花都的工地上,一位56岁的工友刘某某在修理设备时不幸被铁丝刺穿左眼,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他为此将包括项目公司、分包方、介绍人和“老板”在内的五方告上法庭,索赔54.8万余元。然而,法院却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8日,刘某某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某变电站电力隧道工程工地修理桩机浆管时,被弹起的铁丝刺入左眼,伤势严重。其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事发时,他修理的桩机是其于2020年与井某共同出资购买。2022年4月,刘某某与井某签订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对桩机归属及过往账务进行了分割,其中写明“刘某甲伤跟井某无关”。事后,刘某某将工程的总包方、分包方、介绍人及井某等五被告一同诉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48626.16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与井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这直接决定了责任主体的认定。
1️⃣ 双方主要观点:
原告刘某某主张:其受井某雇佣,在井某从他人处承接的工地上工作,工资由井某发放,双方是雇佣关系。被告井某抗辩:双方是合作关系,共同出资购买设备接活,并提交了《财产分割协议》作为证据。
其他被告抗辩:总包方称工程已分包,分包方称不认识实际施工人,介绍人则称仅为介绍业务。
2️⃣ 法院认定与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对《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自认事发时修理的桩机系与井某共同出资购买。
该协议内容明确双方为合作关系。刘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与井某之间存在人身控制、支配的雇佣关系特征。
同时,法院认为刘某某受伤系其自身操作不慎所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五被告存在过错。
最终判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依据: ⚠️ 关于法律关系认定:法院判断是否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的雇佣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人身隶属性。 ⚠️ 关于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判决书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原则,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花都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给务工者建议: ✅ ⚠️签字前务必弄清关系:在跟着“包工头”或熟人干活前,一定要明确双方是“你雇我”的雇佣关系,还是“一起干、一起分”的合作/合伙关系。本案中,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直接改变了法律定性。 ✅ ⚠️保留完整证据链:如果认为是雇佣,尽量保留工资支付记录、考勤、工作指令沟通记录(微信、短信)等能证明受对方管理、指挥的证据。口头约定在纠纷时往往苍白无力。 给项目方及“包工头”的风险提示: ✅ ⚠️规范用工与分包:作为正规企业(如本案中的工程公司),务必通过合法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并签订规范合同,避免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雇佣或违法分包关系,从而承担连带责任。 ✅ ⚠️明确法律身份:作为组织施工的一方(如本案中的井某),如果与工友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为合作关系,厘清权责,避免被认定为雇主而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 购买足额保险:对于工地等高风险场景,无论何种合作模式,都应考虑为相关人员购买足额的团体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这是转移风险、保障各方利益的有效手段。 |
花都区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指南
✅花都区工伤与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科(简称“工伤科”)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大道府西一路1号(花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院内)。 ✅专线(咨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 020-36890029 ✅周律师咨询:18702021010(微信同号)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材料备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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