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工伤赔偿律师:装修工拇指被手磨机割伤致十级伤残,天某公司及雇主被判赔18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4-18 17:58:10
2020年6月,原告冯某树接受被告肖某壁安排,在广州市越秀区某xxx活动中心小剧场进行铝板安装工作,日工资400-450元。同年6月22日,冯某树操作手磨机时左手大拇指被割伤,经xx某总队医院诊断为左拇指末节指骨开放性完全性骨折、伸肌腱断裂及指神经断裂,住院2天后出院。后经广东广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9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因与雇主及工程转包方协商赔偿未果,冯某树起诉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94674.9元。
案号:(2021)粤0104民初45960号
争议焦点:
1️⃣ 原告与被告肖某壁、天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
2️⃣ 二被告是否应对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抗辩:
✅ 被告肖某壁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 被告天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作答辩。但在关联劳动仲裁案中,天某公司曾确认双方为雇佣关系。
法院认定:
原告接受肖某壁管理并按其安排工作,双方构成劳务关系。天某公司在仲裁中自认雇佣关系,法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肖某壁作为直接雇主、天某公司作为工程转包方,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被告肖某壁、广东天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冯某树残疾赔偿金96236元、护理费3660元、误工费16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3477.97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500元、鉴定费3402元,合计174370.97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和分析: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2020年6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之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备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同解释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的计算标准。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越秀区工伤赔偿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提供劳务者(原告方)建议:
1️⃣ 务必保留能证明雇佣关系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如本案中与“肖某壁”“赵某”的对话)、转账记录、考勤记录、工友证言等,不要依赖口头约定。
2️⃣ 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所有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如需鉴定伤残,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并确保鉴定意见明确“因果关系”及“三期”(误工、护理、营养)。
3️⃣ 索赔时各项损失要逐项列明并附证据,尤其是误工费——无固定工资者可按行业平均工资主张(本案法院采用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7302元/年)。
⚠️ 对用工方(被告方)建议:
1️⃣ 即使工程转包或分包,发包方(如本案天某公司)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勿以为“包给个人就与自己无关”。
2️⃣ 建议为短期雇佣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保费低廉,能有效分摊意外风险。
3️⃣ 发生事故后积极协商、保留垫付凭证(如本案中被告曾转账并要求“先换药”),避免因“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导致缺席判决,丧失抗辩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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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湖南耒阳人,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广州执业,对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有着十分丰富办案经验,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劳动仲裁、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