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工伤赔偿律师:周某武被判赔8万9千余元,误踩沥青桶烧伤,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4-18 17:40:36
引言:建筑工地上的防水工人,加班时误踩融化的沥青桶,双腿被严重烫伤,十级伤残。雇主虽垫付了医疗费,却认为工人自己“溜达”导致受伤,拒绝其他赔偿。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承担50%责任,但雇主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赔偿8.9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7日,王某某受雇于周某某,进入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村街道的“冼村改造复建安置区F13-15栋工程”工地做防水工程,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2023年5月1日临近下班时,王某某想用附近的沥青桶垫脚取设备,不料桶内装有融化的沥青,导致其双腿被严重烫伤。经中国人民xxx第xxx医院诊断:左小腿及左足深Ⅱ-Ⅲ烫伤(面积约9%),右小腿及右足深Ⅱ烫伤(面积约6%)。王某某住院治疗91天(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出院后自行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截至起诉,周某某仅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额外支付了45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其他分文未赔。王某某遂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34580元、护理费915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费4600元、交通费2730元、残疾赔偿金11861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276元,合计18435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原告王某某:被告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安全护具,现场材料保管不当(融化后的沥青未开盖或单独存放),导致其误踩受伤;且受伤后未立即送医,加重伤情。 被告周某某:事故发生在当日劳务任务完成后,非提供劳务过程中;原告作为熟练工应知沥青危险性,自行踩踏且未穿防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住院后原告自行外购药涂敷导致伤情加重;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 法院认定 ✅ 法院判决 ✅判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天河区工伤赔偿纠纷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雇主(接受劳务方): 不要以为“垫了医疗费+给点生活费”就万事大吉。本案被告虽然垫了全部医疗费,仍被判再赔近9万元。 必须为工人提供合格的安全护具(手套、靴子、护目镜等),并对特殊物料(如沥青、油漆、化学品)采取“加盖、隔离、警示标识”等物理防范措施。 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建筑工程意外险,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 ⚠️ 对工人(提供劳务方):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所有病历、费用票据、现场照片、证人微信记录。 不要私自外购药物或听信偏方——本案被告曾以“自行外购药加重伤情”抗辩,虽因无证据未被采纳,但风险真实存在。 ✅ 关键取证动作: 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事发时现场工友的证言、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事发地监控(如有)。 证明“日工资标准”:微信转账记录、工资条、录音(注意合法性)。 ✅ 诉讼策略提示: 即使自身有过错(如本案原告被判50%责任),仍可能争取到赔偿。 不要轻易接受雇主“私了”方案,尤其是当伤情可能构成伤残时,务必先做司法鉴定再谈赔偿。 ????若遇类似劳动工伤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天河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制定策略!
案号:(2024)粤0106民初36845号
1️⃣ 事故发生于提供劳务过程中(临近下班收拾设备仍属劳务范畴),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原告用沥青桶垫脚取设备,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自行承担50%责任。
3️⃣ 被告未采取足够安全保障措施、未提醒注意,存在一定过错,承担50%责任。
4️⃣ 被告主张原告故意踩踏、外购药加重伤情,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5️⃣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异议不成立,鉴定意见书有效。
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7950元(详见下表),被告承担50%即93975元,扣除已付的4500元生活费,被告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894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合计 187950元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计算标准)。
本案中,法院严格适用上述规定,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告自身未尽谨慎义务占50%,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占50%)划分责任比例,并逐项核定了法定赔偿项目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