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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工伤赔偿律师:周某武被判赔8万9千余元,误踩沥青桶烧伤,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4-18 17:40:36


引言:建筑工地上的防水工人,加班时误踩融化的沥青桶,双腿被严重烫伤,十级伤残。雇主虽垫付了医疗费,却认为工人自己“溜达”导致受伤,拒绝其他赔偿。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工人自身存在过错承担50%责任,但雇主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仍需赔偿8.9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27日,王某某受雇于周某某,进入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某村街道的“冼村改造复建安置区F13-15栋工程”工地做防水工程,双方约定工资380元/天。2023年5月1日临近下班时,王某某想用附近的沥青桶垫脚取设备,不料桶内装有融化的沥青,导致其双腿被严重烫伤。经中国人民xxx第xxx医院诊断:左小腿及左足深Ⅱ-Ⅲ烫伤(面积约9%),右小腿及右足深Ⅱ烫伤(面积约6%)。王某某住院治疗91天(2023年5月1日至7月31日),出院后自行委托广东xx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截至起诉,周某某仅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额外支付了4500元住院期间生活费,其他分文未赔。王某某遂诉至法院,索赔误工费34580元、护理费915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费4600元、交通费2730元、残疾赔偿金118614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276元,合计18435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原告王某某:被告未进行安全教育、未提供安全护具,现场材料保管不当(融化后的沥青未开盖或单独存放),导致其误踩受伤;且受伤后未立即送医,加重伤情。

  • 被告周某某:事故发生在当日劳务任务完成后,非提供劳务过程中;原告作为熟练工应知沥青危险性,自行踩踏且未穿防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住院后原告自行外购药涂敷导致伤情加重;对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

✅ 法院认定
案号:(2024)粤0106民初36845号
1️⃣ 事故发生于提供劳务过程中(临近下班收拾设备仍属劳务范畴),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原告用沥青桶垫脚取设备,自身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具有明显过错,自行承担50%责任。
3️⃣ 被告未采取足够安全保障措施、未提醒注意,存在一定过错,承担50%责任。
4️⃣ 被告主张原告故意踩踏、外购药加重伤情,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5️⃣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具有资质,鉴定程序合法,被告异议不成立,鉴定意见书有效。

✅ 法院判决
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87950元(详见下表),被告承担50%即93975元,扣除已付的4500元生活费,被告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894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项目
核定金额
计算依据
鉴定费
3276元
凭发票支持
交通费
2730元
酌情按住院天数
营养费
500元
十级伤残×5000元基数
住院伙食补助费
9100元
100元/天×91天(原告已自扣4500元,法院在最终赔付时再扣除)
护理费
9150元
150元/天×(91-30)天(被告已护理一个月)
误工费
34580元
380元/天×91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元
十级伤残
残疾赔偿金
118614元
59307元/年×20年×10%
合计187950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的计算标准)。
      本案中,法院严格适用上述规定,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原告自身未尽谨慎义务占50%,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占50%)划分责任比例,并逐项核定了法定赔偿项目金额。

律师建议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天河区工伤赔偿纠纷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雇主(接受劳务方)

  • 不要以为“垫了医疗费+给点生活费”就万事大吉。本案被告虽然垫了全部医疗费,仍被判再赔近9万元。

  • 必须为工人提供合格的安全护具(手套、靴子、护目镜等),并对特殊物料(如沥青、油漆、化学品)采取“加盖、隔离、警示标识”等物理防范措施。

  • 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建筑工程意外险,单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

⚠️ 对工人(提供劳务方)

  •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留所有病历、费用票据、现场照片、证人微信记录。

  • 不要私自外购药物或听信偏方——本案被告曾以“自行外购药加重伤情”抗辩,虽因无证据未被采纳,但风险真实存在。

✅ 关键取证动作

  • 证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事发时现场工友的证言、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考勤记录、事发地监控(如有)。

  • 证明“日工资标准”:微信转账记录、工资条、录音(注意合法性)。

✅ 诉讼策略提示

  • 即使自身有过错(如本案原告被判50%责任),仍可能争取到赔偿。

  • 不要轻易接受雇主“私了”方案,尤其是当伤情可能构成伤残时,务必先做司法鉴定再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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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591595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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