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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南沙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不影响执行,原告工伤十级,企业败诉支付赔偿11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04 09:57:44


 引言: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涉案企业因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认定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判决行政诉讼不影响工伤赔偿执行,企业最终需支付赔偿款11.3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4年4月22日,王某在安徽省桐城市某有限公司承包的南沙区狮子洋通道T13合同段项目工地工作时左脚受伤,经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22日至7月21日。王某日工资300元,月工资标准6525元,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4年7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王某通过仲裁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元、医疗费682元及鉴定费39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争议焦点:原告公司主张工伤认定因行政诉讼而效力待定,无需支付赔偿;被告王某要求维持仲裁裁决。

法院认定

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影响工伤认定执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无证据证明需中止执行;

公司未参保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额计算准确;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支持仲裁裁决全部款项。

判决结果: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公司支付以下款项: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3,314.80元

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7,915.90元

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1,663.60元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19,575元

5️⃣  医疗费 682元

6️⃣  劳动能力鉴定费 390元

以上赔偿款共计 113,541.30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未举证中止情形,故工伤认定有效;

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十级伤残待遇以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

3️⃣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支付;

4️⃣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未参保企业承担鉴定费。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南沙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对企业建议

--> 立即为员工参保工伤保险,广州建筑企业尤需注意项目地参保义务,避免单项赔偿超5万元;

--> 工伤认定后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步准备赔偿金预留,因诉讼不中止执行,拖延可能加付滞纳金。

对劳动者建议

--> 受伤后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保留医疗记录;

--> 仲裁裁决生效后企业拒不支付时,可向南沙区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实操中,企业应定期审查用工合规,委托广州专业工伤律师进行风险评估,降低高额赔偿概率。


若遇类似工伤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南沙区工伤赔偿律师,制定策略!周孚泉律师: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湖南耒阳人,专注劳动工伤、建筑工程、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经济纠纷、法律顾问;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欢迎关注、点赞;咨询周律师微信电话:1591595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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