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律师:建筑项目参保≠企业免责,番禺某工人工伤八级,获赔17.9万余元就业补助金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32:09
引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工伤纠纷案中,某建筑工人易某波因工致八级伤残,项目参保≠企业免责,最终法院判决企业仍需支付 17.9万元伤残就业补助金 及 6.7万元停工留薪工资 。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易某波入职武汉润某建筑公司,在番禺区兴泰路某号附近工地从事杂工,约定日薪按“工”计算(1工=230元/8小时)。5月7日晚作业时,因货车突然移动导致其从高处坠落,经诊断为双侧跟骨骨折、右距骨骨折。 后,经仲裁裁决某禾公司支付10.4万元就业补助金 及 4.7万元停工工资 。易某波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补足差额。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争议焦点1:工资标准如何认定? → 原告主张:月均工资 11,938元 (按实际出勤76天折算) → 被告抗辩:月均工资 5,002元 (按21.75天折算) → 法院认定 :采用实际出勤计算,日薪397.96元,月均 11,938.8元 (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8条)。 ✅ 争议焦点2:项目参保能否免除企业责任? → 被告主张:项目已参保,医疗补助金等应由基金支付 → 法院判决 : 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企业支付15个月工资( 179,082元 ),扣除预付款后实付 154,082元 ; 2️⃣ 停工留薪工资 :按169天计算,支付 67,255.24元 ; 3️⃣ 医疗补助金等 :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无需重复支付。 ⚠️ 驳回诉求 :护理费(因劳动能力鉴定未认定生活障碍)、交通住宿费等基金支付项目。 法律分析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核心条款 : 1️⃣ 第三十二条 :八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本人工资(企业支付); 2️⃣ 第二十五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发放(企业支付); 3️⃣ 第四十一条 :未参保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 4️⃣ 第六十四条 :建筑项目参保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承担。 ⚖️ 裁判逻辑 : → 项目参保仅覆盖 医疗类待遇 (如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就业补助金、停工工资 仍属企业法定责任,与是否参保无关! 律师建议 ✅ 给企业的合规建议 : 1️⃣ 合规规避风险 :建筑项目参保后,仍须承担企业应当支付工伤待遇部分,建议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险,对相关风险进行对冲; 2️⃣ 工资凭证 :保留考勤、工资表等证据,避免争议时被动; 3️⃣ 及时申报 :工伤发生后30日内,申报工伤认定。 ✅ 给劳动者的工伤指南 : 1️⃣ 证据固化 :留存工牌、考勤、工资转账记录; 2️⃣ 双线主张 :项目参保的,同步向基金申领医疗待遇+向企业索赔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3️⃣ 时效意识 :工伤认定需在事故1年内提出!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