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石某工地工伤后,签3.5万工伤私了协议,花都法院判无效!企业需再赔1.45万余元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34:43
引言:建筑工人石某在天河区某工地被钢管砸伤,与公司签下3.5万元私了协议后,花都区法院获判协议无效并追讨到14506.8元差额赔偿。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17日,石某(苗族,天河区居住)在天河区小新塘融资区I1地块16#项目工地(由中某局承建)作业时,被钢管砸伤右足,经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双方曾签订赔偿协议,约定赔偿35,000元。原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63,679元,仲裁后不服诉至花都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公司抗辩:已按协议足额赔偿,石某自愿放弃权利。 ???? 法院认定:协议虽不违法,但赔偿金额远低于法定标准(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赔27028.8元),构成显失公平,依法撤销协议。 2️⃣ 焦点二: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 ???? 中建某局辩称:项目已投保工伤保险,应由社保基金赔付。 ???? 法院判决: ✅ 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由社保支付(企业无需赔); ✅ 停工留薪工资21428元+护理费105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元由劳务公司承担,扣除已付3.5万元,需再赔14506.8元; ✅ 中建某局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法律分析 ????本案判决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 第二十四条:停工留薪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支付; 2️⃣ 第三十二条: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 3️⃣ 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案,劳动者工资低于2020年社平工资60%的按6757.2元/月计算)。 律师提醒 ✅遇到工伤,广州周孚泉律师天河区工伤律师团队建议劳动者注意以下几点: 1️⃣伤后第一时间:要求单位申报工伤(30日内),超期可自行向人社局申请; 3️⃣证据留存:保存工资流水、诊断证明、协议原件,本案石某凭协议原件成功推翻条款。 ✅ 从企业角度,私了可能较方便省事,但是需要注意下面风险 : 2️⃣未保留协商证据:未证明已告知劳动者法定赔偿标准,导致协议被撤销。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