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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伤律师:黄埔区某员工工伤,企业未缴工伤保险纳,判赔27.6万医疗费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8:52:45



引言:近期,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未缴纳工伤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某建设公司因未为工伤员工周某甲参保,被判赔付27.6万元医疗费及多项工伤待遇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周某甲在黄埔区某工地作业时因电击伤坠落,致重型颅脑损伤、全身多处骨折,被鉴定为工伤壹级伤残且需终身护理。经仲裁及两审判决,某建设公司已赔付医疗费65.2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2023年,周某甲针对后续医疗费(27.6万元)、住院伙食补助(20850元)、护理费(12.5万元)及救护车费(1.3万元)再次申请仲裁。仲裁支持部分诉请后,双方诉至黄埔区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焦点1:救护车费用是否合理?

✅原告主张:劳动者工伤后致植物人出院需专业救护车返乡,提交1.3万元发票及支付记录(含现金2000元、微信支付1.1万元)。

⚠️被告抗辩:病情稳定无需救护车,且仅认可1.1万元有凭证部分。

✅法院认定:植物人转院确需专业护送,现金支付符合日常交易习惯,全额支持1.3万元。

????焦点2:停工留薪期外的护理费能否支持?

✅原告主张: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按150元/天主张417天护理费12.5万元。

⚠️被告抗辩:生效判决已支持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及后续终身生活护理费,属重复主张。

✅法院认定:《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护理费仅限停工留薪期内,后续护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故驳回该项诉请。

????其他争议

⚠️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被告未对仲裁结果起诉,视为认可;法院确认医疗费27.6万元、住院伙食补助20850元。

????判决结果:某建设公司支付医疗费27.6万元、伙食补助20850元、救护车费1.3万元,合计310316.52元;驳回护理费主张。

法律分析

法院判决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条款:

1️⃣第二十四条: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参保情形);

2️⃣第二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3️⃣第二十六条: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参保情形),未参保时由用人单位承担。

⚠️本案因企业未参保,全部费用由某建设公司自行承担,凸显工伤保险强制参保的法律意义。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由企业强制承担;停工留薪期外护理费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转化为“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参保)

或企业(未参保)承担。二者法律依据和主张条件截然不同。

律师建议

????对企业

✅合规参保:工伤保险系强制险种,未参保将全额承担工伤待遇(如本案27.6万元医疗费);

✅异议提出:对医疗费合理性存疑时,可申请第三方鉴定。

????对劳动者

✅及时维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需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分段主张:持续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可依法分次申请赔付;

✅凭证完整:救护车费、医疗费需保留发票、支付记录等原始凭证。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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