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工伤律师周孚泉:退休返聘受伤≠无保障!广州南沙判决企业支付10余万工伤待遇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9:06:08
引言: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聘用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南沙区某 食品厂员工江某搬菜时被叉车撞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105,507.32元(含明细)。
案情回顾
用工背景:
�� 2022年3月4日,江某(超退休年龄)与广某公司(南沙区某食品厂)签订《退休返聘协议》,约定劳务关系。
�� 江某实际自2021年9月24日起通过中介在该公司工作,岗位为菜区生产工。
工伤事故:
⚠️ 2022年3月7日,江某在车间搬菜时被叉车撞倒,致左膝关节半月板及韧带撕裂伤,经南沙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拾级伤残。
索赔金额:
✅ 医疗费7134.22元 ✅ 停工留薪工资差额6452.31元
✅ 三项伤残补助金91396.8元(含53314.8元+7616.4元+30465.6元)
✅ 交通费2400.37元 ✅ 鉴定费39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核心抗辩:
�� 广某公司主张:
江某属超龄劳务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停工留薪工资应按最低工资2300元/月计算;
伤残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无需担责。
�� 江某主张:
虽超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应参照工伤条例赔偿;
工资基数按实际收入4398.77元/月计算。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认定((2024)粤0115民初1673号):
1️⃣ 劳动关系连续性:
→ 江某2021年9月已入职,微信记录、工资表等形成证据链,劳务关系自实际用工日起算。
2️⃣ 工伤待遇适用性: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超龄未享养老保险者因工受伤,企业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3️⃣ 赔偿金额核算:
⚖️ 停工留薪工资:按4398.77元×3个月-已付2300元×3个月=6296.3元(原告主张6452.31元,超额部分驳回)
⚖️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按7616.4元/月核算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7个月)、医疗补助金7616.4元(1个月)、就业补助金30465.6元(4个月)
⚖️ 交通费:门诊9次酌定270元(原告主张2400.37元缺乏依据)
判决结果:
✅ 广某公司赔偿总额105,487.32元(含医疗费7134.22元+停工留薪差额6296.3元+伤残补助金91396.8元+交通费270元+鉴定费390元)
图片
(图文不一致,仅供参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本案核心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
根据第六十三条,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的,不适用本条例;但受聘期间因工受伤的,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支付费用。
→ 关键点:超龄劳动者未享养老保险时,企业担责!
根据第六十四条,
本人工资指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
→ 江某月工资核定为7616.4元(12694元×60%)。
根据第三十二条,
十级伤残待遇 = 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个月(医疗补助金)+4个月(就业补助金)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企业必须做到:
✅ 即使聘用超龄人员:
→ 务必购买商业雇主责任险(广某公司已购,但保额不足导致自担赔偿)。
✅ 工资凭证保留:
→ 广某公司因未保留江某入职前工资记录,导致法院采信员工4398.77元工资主张。
�� 劳动者维权关键:
✅ 证据链闭环:
→ 江某胜诉关键在于提供微信记录、工资表、工作群打卡记录,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存续;
→ 医疗费票据完整保存(7134.22元全额支持)。
⚠️ 时效警惕:
→ 工伤认定需在事故1年内申请(江某2023年9月获认定,未超期)。
�� 赔偿计算误区:
❌ 企业错误以“最低工资”核算停工留薪期 → 法院按实际工资差额判决补足;
❌ 以为“劳务关系”等于无工伤责任 → 忽略《条例》第六十三条的参照适用。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