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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劳动仲裁律师:仲裁拒受理?南沙区法院确认14年前劳动关系!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9:07:49


引言:2024年,南沙区一宗跨越14年的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劳动者仲裁申请被拒后,法院却推翻裁决,仅凭关键证据确认劳动关系!此案为超过仲裁时效的维权者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情回顾

1️⃣ 原告吴某成主张:20104月至20115月在南沙区某橡胶公司从事清洁工作,公司未缴社保。

2️20242月向南沙区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收到 《穗南劳人仲不[2024]3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超过仲裁时效。

3️⃣ 原告不服,诉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交关键证据:

�� 《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显示20103-201110月由被告公司申报纳税)

�� 《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证明》(显示仅20116月后参保)。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双方核心对抗

�� 被告抗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原告应在20135月前主张,2024年才主张已超法定诉讼时效。

�� 原告主张:

个税记录直接证明劳动关系存续,且社保缺缴事实明确。

✅ 南沙区法院认定

1️⃣ 证据效力:被告未对个税记录等证据反驳,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 劳动关系期间:个税记录显示20103月已入职,原告仅主张20104-20115月属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

✅ 判决结果

确认吴某成与广州某橡胶公司201041日至2011531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图片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一项,劳动关系争议属受理范围;

2️⃣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被告未举证反驳个税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据认定规则。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争议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1️⃣ 证据留存决定胜败

✅ 原告做对的:

保留2010-2011年个税记录(公司名称、申报时间清晰);

社保缴费记录比对,凸显缺缴时段。

改进建议:

劳动合同原件应长期存档(本案双方均遗失致举证困难)。

2️⃣ 仲裁拒受理≠维权终结

�� 本案启示:

仲裁以时效为由拒受理后,15日内起诉(本案原告严格遵循);

法院对事实认定类诉请(如劳动关系确认)可能突破时效限制。

3️⃣ 企业应建立的防御机制

被告教训:抗辩时,如有相关有利证据,尽可能提交反证(如考勤、工资表),而非仅援引时效条款。

�� 劳动者行动指南:

若遇南沙区仲裁不予受理,立即:

收集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工作证(即使超过10年);

15日内向南沙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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