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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工伤律师:广州某工地工人骨折,十级伤残,未参保企业承担10.8万余元赔偿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09:09:43


引言:在广州荔湾区某地铁工地受伤的工人李某,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获赔108,226.40元工伤待遇。

案情回顾

      2021529日,李某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十号线某工区项目工作时被滑落的槽钢砸伤右脚,经诊断为右足第45趾骨骨折。        2021114日被荔湾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28日鉴定为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确认为2021529日至828日(共3个月)。

治疗过程:受伤当日在广钢新城医院门诊,202171日至10日在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9天。

关键事实: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工资标准5000/月。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 公司抗辩:工程分包给“陈某高”,李某系分包方雇佣人员。

�� 法院认定:

✅ 双方签订《农民工劳动合同书》(202144日)

✅ 生效仲裁裁决(粤劳人仲案非终字[2021]80号)确认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驳回公司否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2️⃣ 工伤赔偿金额争议?

�� 公司诉请:拒绝支付全部赔偿(主张无劳动关系)

�� 法院判决明细:

住院伙食补助费:900

护理费:1350

交通费:500

鉴定费:390

停工留薪期工资:15,00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300.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028.8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757.20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

总计赔偿额:108,226.40

3️⃣ 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 法院认定:

✅ 公司未缴社保 → 李某20211015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 经济补偿金5,000元成立

图片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38

根据第7条,确认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第38条,未缴社保时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

2️⃣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第25条,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15,000元(3个月×5000元)

根据第32条,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资→47,300.40元)

根据第33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市平工资→27,028.80元)

根据第41条,未参保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荔湾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劳动者维权关键步骤:

1️⃣ 证据固化:入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胜诉核心!)

2️⃣ 解除程序:

→ 发现公司未缴社保时立即书面邮寄《解除通知》(参考李某20211221日操作)

→ 保留邮寄凭证及签收记录

3️⃣ 赔偿计算:

✅ 十级伤残赔偿≈12个月工资+5个月市平工资

✅ 广州2022年市平工资:6,757.20/月(判决书采用数据)

�� 企业合规要点:

企业特别风险: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违法转包、分包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 企业合规路径:

→ 通过建设项目参保(费率0.8-1.5‰)

→ 分包合同中明确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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