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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工伤律师:王某工地左脚被砂轮机割伤,工伤十级,获赔总额超10万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22:07

 引言:近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涉及一名工人在工地受伤后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最终获赔总额超过10万元。

案情回顾

      王某于2024年4月17日入职安徽省桐城市某有限公司,在狮子洋通道T13合同段项目工地担任杂工,工资标准为300元/天。2024年4月22日15时左右,王某在工作时左脚不慎被砂轮机割伤,经广州市南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为2024年4月22日至2024年7月21日。用人单位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王某于2024年7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

     后经劳动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多项工伤保险待遇。案件经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元、医疗费68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以上各项总和为113541.30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双方主要抗辩

  • 原告(公司)主张:无需支付各项费用,理由是工伤认定因行政诉讼而效力待定,仲裁裁决无依据。
  • 被告(王某)答辩:仲裁裁决事实清楚,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 法院认定

  • 工伤认定效力: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认定工伤决定书合法有效。
  • 工伤保险责任: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参保,应承担支付责任。
  • 金额计算: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王某月工资按6525元/月计算,但补助金基数参照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求,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915.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575元、医疗费68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总额113541.30元

判决依据: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十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医疗及就业补助金按解除时工资标准计算。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工资基数低于市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本案用2022年及2023年数据)。
  •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保时由单位支付。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 ✅ 做得好的方面:公司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体现了权利意识,但策略不当。
  • ???? 不足与改进:未为员工参保是重大失误。正确做法:入职即缴纳社保,可规避赔偿风险。

⚠️ 劳动者注意事项

  • ✅ 做得好的方面:王某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仲裁,并保留医疗记录,维权流程规范。
  • ???? 不足与改进:可更早收集工资凭证、考勤记录。

???? 实操建议

  • 用人单位:参保是法定义务,项目承包方需为员工买齐工伤和商业保险,降低企业风险,遇到争议,可以依法依规,进行抗辩解决。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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