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工伤律师:工人高空坠落,工人自认“合作关系”,索赔22万余元被驳回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24:42
引言:原告王某在高空作业中坠落受伤,索赔22万余元,却因自认“合作关系”而被法院驳回全部诉求。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27日,被告王某某以350元/天的报酬邀请原告王某及案外人李某某,为广州市花都区俊某机械配件厂进行铁棚瓦翻新工作。2021年7月29日上午,王某在拆除铁棚瓦时,从距离地面4米的高处坠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救治。事后,王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221636.59元(计算方式:总损失621591.47元的40%减去已支付的27000元)。本案经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4)粤0114民初2034号。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是:王某与王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双方对此各执一词: ???? 原告王某主张: ???? 被告王某某抗辩: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花都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对劳动者的提醒: ???? 对雇主或合作方的提醒:
王某某以每天350元劳务费直接雇佣其工作,双方存在劳务关系,且王某某谎称已与俊某机械配件厂谈好报酬。王某认为自身有过错,但王某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双方是平等合作做工关系,并非雇佣。报酬差异(王某某400元/天,王某350元/天)是因王某某提供了工具。王某某还强调,王某在另案中已自认“合作关系”,且垫付的27000元是借款而非赔偿。
✅ 王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受雇于王某某,且未证明王某某对其有控制、支配或从属关系。
✅ 法院援引生效判决((2022)粤0114民初15007号),指出王某曾自认与王某某“一起合作帮俊某机械配件厂翻新铁棚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王某应对此自认承担法律责任。
✅ 最终,法院因王某举证不能,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负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规定。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