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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区工伤赔偿律师:叉车工张某某工伤维权,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4-07 09:07:05

引言

    近期,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典型案例,叉车工张某某因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后续工伤认定奠定基础

案情回顾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劳动争议一案,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2024)粤0111民初30542号)。

     基本事实:张某某于2023年2月14日入职某公司,任叉车工,工作地点位于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某工作时间为每天8:00-12:00、13:30-18:00,月休2天,通过指纹打卡考勤,工资由底薪+全勤奖+加班费构成,通过公司公账发放并需签收工资条。

     争议背景:某公司未为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1日起工资未发放,张某某最后工作至2023年12月11日。2024年1月,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2023年2月14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双方在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判决

双方抗辩观点:

原告某公司:主张张某某工作时间灵活、无需考勤,双方无人身隶属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张某某:同意仲裁裁决,提交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流水等证据证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定与判决: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争议负举证责任。张某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流水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某公司虽否认劳动关系,但未提交反驳证据。

⚠️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公司与张某某在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冷知识

????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解除、工作年限等决定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非劳动关系”,应承担不利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劳动关系,法院予以采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地区的企业,广州工伤工亡赔偿律师周孚泉白云区工伤赔偿团队分析提醒

对用人单位(某公司)的建议

⚠️ 规范用工管理:签订劳动合同后,应依法缴纳社保、记录考勤并留存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法律风险。

⚠️ 尊重劳动者权益:工资发放需通过公账并提供工资条,确保用工过程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对劳动者(张某某)的建议

✅ 保留关键证据: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均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核心证据,应妥善保存。

✅ 及时维权:发生劳动争议时,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主张权益,仲裁时效为1年,需注意时效节点。

若遇工伤工亡纠纷?欢迎扫码咨询广州工伤律师周孚泉白云区工伤工亡赔偿团队,制定应对策略!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及大湾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用工风险、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建工合同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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