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律师代理超龄疑难工伤案胜诉,T某物业公司主张劳务关系拒赔,终被判赔12.8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4-15 11:28:30
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工作,发生工伤后单位却以“劳务关系、无需负责”为由拒赔,这是许多“银发打工者”维权时面临的典型困境。近日,由周孚泉律师代理的一起超龄劳动者疑难工伤赔偿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胜诉,法院明确:即使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务关系”,也须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劳动者雷某资于2022年1月1日入职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的广东T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T某物业公司”),入职时已超过60岁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任职保洁员,T某物业公司为我方当事人雷某购买特定人员工伤保险。2024年,雷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捌级。因T某物业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劳务关系,拒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雷某委托周孚泉律师代理维权。经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法院判决T某物业公司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37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303.5元,合计128040.5元。T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1️⃣ T某物业公司上诉主张:
✅ 双方为劳务关系,雷某资超龄入职,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再就业损失的补偿,雷某资已超龄,不应享受。
✅ 停工留薪期工资非法定强制支付项目,且协议未约定。
2️⃣ 周孚泉律师代理被上诉人雷某资答辩主张:
✅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参照”支付工伤待遇,此义务不取决于劳动关系定性。
✅ 劳动者因工致残直接影响其继续获取劳动报酬的能力,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完全符合制度初衷。
✅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条例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不能通过主张“劳务关系”免除。
法院认定与判决:
本案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工受伤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该条例支付费用。法院采纳了周孚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T某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于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T某物业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被驳回。
???? 法院引用核心法条: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准确适用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这一特别规定。该条第一款虽规定超龄人员不适用《条例》,但第二款紧接着设立了用人单位的“参照支付”责任。这意味着:
⚠️ 法律关系的定性(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非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前提。
⚠️ 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劳动者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只要劳动者未享受该待遇,其在提供劳动期间受伤,用人单位就必须参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进行赔偿。该规定有效堵住了用人单位通过主张“劳务关系”来规避工伤责任的漏洞,加强了对超龄劳动者这一群体的权益保障。
结合本案代理思路,广州周孚泉律师南沙区劳动工伤纠纷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对用人单位(公司方)的建议:
1️⃣ 彻底转变观念:雇佣超龄人员,不能再抱有“劳务关系=无工伤责任”的侥幸心理。只要对方未退休金,企业工伤赔偿风险就客观存在。
2️⃣ 务必参保转移风险:应积极为超龄员工办理“单位从业的灵活就业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这是将本应由企业承担的巨额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转移给基金支付的最有效途径。
3️⃣ 协议明确+商业保险:劳务协议中应明确工作风险、责任划分,并考虑购买商业意外险作为补充,但商业险不能替代法定的工伤赔付责任。
✅ 对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务方)的建议:
1️⃣ 首要任务:保存证据:保留好聘用记录、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这些是证明事实用工关系和工资标准的关键,直接决定赔偿数额。
2️⃣ 维权利器:工伤认定:发生事故后,无论单位是否配合,都应尽快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这是后续主张所有“参照工伤”待遇的法律基础。
3️⃣ 寻求专业代理:超龄工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复杂,对方公司通常会极力否认劳动关系以图免责。如同本案,委托像周孚泉律师这样专注工伤赔偿领域的专业团队,能有效应对公司方的抗辩,精准引用法律,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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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及大湾区裁判思路和尺寸,周律师办理案件亲力亲为,擅长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交通事故、建工合同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