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律师:红安某建筑公司因弯箍机夹伤工人判赔17.4万余元,选任指示存过错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5-07 14: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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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务工作者胡某在钢筋作业时右手被弯箍机夹伤导致九级伤残,最终法院认定其自担40%责任,雇主红安某建筑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赔偿17.4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胡某受红安某建筑公司雇请,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某海边工地的中交某局项目部钢筋配送厂做工。同年8月15日下午6时许,胡某在进行钢筋加工时,右手不慎被弯箍机夹伤,工友立即将其送往广州市南沙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手部开放性损伤伴骨折、手挤压伤、手部指伸肌腱损伤及手指挤压伤,胡某共住院治疗15天。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胡某的损伤被评定为人身保险九级伤残。事后雇主红安某建筑公司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并额外支付了3000元,但双方对后续赔偿协商不成,胡某遂将红安某建筑公司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交某局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2万余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红安某建筑公司辩称胡某在提供劳务时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公司赔偿责任。中交某局辩称其作为总承包方已将劳务工程分包给红安某建筑公司,施工现场已配备安全设施和警示语,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已尽到安全监管义务,且合同约定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均由红安某建筑公司承担,事故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胡某则主张自己系服从红安某建筑公司安排临时抽调从事钢筋工作,应由两被告连某偿。
法院认定:
院认为,胡某与红安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务关系。操作弯钢筋工作不具有高度危险性且无需特别资质,胡某作为成年人和有多年工地经验的工人,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防护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红安某建筑公司作为雇主,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示与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但过错较小。中交某局作为发包方,无证据显示其未履行审查义务。
法院判决((2022)粤0115民初8772号):
胡某自行承担40%损失,红安某建筑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经核定,胡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十项总损失为295659.5元。红安某建筑公司应赔偿177395.7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还应赔偿174395.7元。中交某局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南沙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固定用工证据:注意保留工资转账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作服或工牌等,以便在受伤时能迅速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
②警惕违规操作要求:若被临时抽调从事不熟悉的工作,有权要求接受安全培训并领取劳保用品,切勿碍于情面直接上手,一旦受伤自身可能因未尽注意义务而需承担部分责任。
③就医时清晰陈述伤情:入院时向医生明确陈述受伤时间、地点和经过,确保病历记录与事故直接相关,这是后续维权的重要基础。
✅对于用人单位:
①履行书面安全交底义务并留痕:在安排工人从事具体施工作业前,务必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工人签字确认,仅口头提醒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已尽保障义务。
②强制配备并监督劳保用品使用:不仅要发放防护手套等劳保用品,更需安排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工人正确佩戴使用,通过拍照或监控记录检查过程,防止工人为图方便违规操作。
③审查发包方资质时注意风险隔离:若作为发包方,应书面审查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资质并建立档案,否则可能因选任过失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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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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