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花都区张某受雇摔伤,执行到位2589元后终本
作者:时间:2026-07-01 09:36:57
引言
这是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恢复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张某虽获生效判决支持28万余元赔偿,但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最终仅执行到位2589元案件受理费。
案情回顾
张某受雇于罗某提供劳务期间受伤,引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1民终494号民事判决,判令罗某向张某支付280110.96元,广州某有限公司、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89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于2023年7月24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陈某名下有银行存款533.3元及一辆号牌为XXX的车辆,广州某有限公司名下亦有一辆号牌为XXX的车辆,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冻结、划扣了500余元款项以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并锁定两辆车的车辆档案,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申请执行人张某认为,生效判决确定的28万余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已届履行期限,被执行人罗某、广州某有限公司、陈某拒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方面,在执行过程中未提出实质抗辩,但因其名下除已被查控的少量存款及未扣押到位的车辆外,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客观上无法履行全部义务。
法院认定: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已执行得533.3元款项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以及锁定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档案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法院判决:
((2023)粤0114执恢1020号之一):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时,应同步查询并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避免判决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主动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阶段,应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工作单位、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点等信息,协助法院查找并实际扣押财产。
③持续关注被执行人动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收入、购置财产或车辆下落,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对于用人单位或个人雇主:
①规范用工与安全保障:提供劳务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源头减少事故风险。
②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判决生效后应主动履行,否则将面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严重影响个人征信及企业经营。
③注意账户与车辆使用:执行阶段,法院有权冻结划扣名下存款、查封拍卖车辆等财产,应提前做好合规规划,避免因账户冻结影响正常经营周转。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