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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律师:广州雅某公司等未履行11.8万余元赔偿款致终本执行

作者:时间:2026-07-16 12:03:20

引言

本案是一起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引发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经多方查控后仅执行到部分款项,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段某甲与被执行人段某乙、广州雅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114民初5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段某乙、广州雅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8288.8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2元。因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段某乙有银行存款318.08元,被执行人广州雅某公司有银行存款2308.86元,法院对上述款项依法划扣并优先支付受理费992元,余款退发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

法院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段某乙有银行存款318.08元,被执行人广州雅某公司有银行存款2308.86元,法院对上述款项依法划扣并优先支付受理费992元,余款退发申请执行人。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判决:

((2024)粤0114执12411号):法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执行得部分款项并已退发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法律分析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案涉地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执行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及时申请执行:判决生效后对方未按期履行,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②积极提供财产线索: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收入来源、房产、车辆、对外债权等财产信息,协助法院推进执行。

③保留恢复执行权利: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时效限制。

✅对于用人单位:

①诚信履行判决义务:判决生效后应主动履行,避免因强制执行导致公司账户被冻结、财产被查扣,影响正常经营和企业信用。

②关注执行风险:如自认为判决有误,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再审,而非消极逃避执行。

③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防范提供劳务者受害风险,签订书面合同、购买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减少事故赔偿带来的经营风险。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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