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交通、工伤律师网! 关于About | 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

187-0202-1010

187-0202-101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劳动工伤案例>>工伤赔偿

花都区工伤赔偿律师:包工头曹某承接农村建房致工人王某摔伤,判赔9.1万余元

作者:时间:2026-07-21 15:51:39

引言

本案中,一名木工在农村自建房施工时从高处坠落摔成十级伤残,事后三方签订的一次性了结协议因显失公平被法院撤销,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划分了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房主黄某将位于花都区某镇的自建房加建工程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给曹某施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施工安全由曹某负责。后曹某找来王某从事木工工作,工资由曹某支付。2022年5月30日,案涉房屋施工至第三层时,王某在二楼楼面因地面湿滑不慎坠落摔伤,随即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右胫骨骨折累及踝关节、右外胫骨折累及踝关节、右踝距腓前韧带断裂,共产生医疗费61448.58元。2022年7月6日,王某与曹某、黄某签订协议书,约定除已报销的近8万元医疗费外,再一次性付给王某后续治疗费及其他补助费共45000元作为最后处理。随后曹某、黄某支付了该45000元。经鉴定,王某遗留右踝关节活动度部分丧失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180天、护理90天、营养90天。王某认为协议签署时自己对伤情存在重大误解且结果显失公平,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3021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王某主张其与曹某、黄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施工现场未搭建外排栅、地面混凝土未干打滑导致其摔伤,两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签订协议时正值治疗期间,对自身伤情严重程度和能否评残存在重大误解,协议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较大,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曹某辩称协议系王某自愿且清醒情况下签署,应承担相应责任,王某自身操作不当且未佩戴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且王某获赔后将款项用于赌博。黄某辩称其与王某互不相识,其与曹某签有合同明确约定事故责任由曹某承担,其已垫付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责任。

法院认定:

法院认定:

黄某与曹某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曹某与王某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曹某作为雇主应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长期从事施工人员,在明知现场无安全防护措施且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负有一定责任。黄某作为定作人,将需加建第四层的农村房屋委托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曹某施工,存在选任过失。对于案涉协议,因王某签订时处于住院治疗状态,对后续治疗效果及伤残等级难以做出准确判断,协议约定赔偿数额与

法院认定:

的实际损失悬殊较大,若履行将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894号):

酌定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曹某承担80%责任,黄某对曹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中3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核算王某各项损失合计243643.98元(含医疗费61586.07元、误工费23243.91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40元、鉴定费2528元、残疾赔偿金11381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6936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曹某共应赔偿199915.18元。扣除曹某、黄某已支付的108343.48元后,判决曹某还应向王某赔偿91571.7元,黄某已支付款项超出其应承担的补充责任部分,无需再行赔偿。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花都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及工伤赔偿纠纷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劳动者:

①切勿轻易签署一次性了结协议:伤情未痊愈、未做伤残鉴定前签订的赔偿协议,可能因赔偿金额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而被认定为显失公平。保留好所有病历和诊断证明,为后续维权留足证据。

②及时固定雇佣关系证据:保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工友证言等能证明谁招用你、谁发工资的证据,避免包工头与房东相互推诿时陷入被动。

③施工中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法院在划分责任时会考量劳动者对自身安全是否尽到谨慎义务,若明知现场无防护仍冒险作业,可能被认定承担一定比例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发包方:

①发包前审查施工方资质:农村自建房超过两层的加建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若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或施工队,发包人将以选任过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②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责任不足以完全免责:即使发包合同中写明“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对外伤者而言,发包人的法定选任过失责任不因内部合同约定而免除,发包人仍可能被追责。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上一篇:花都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律师:广州雅某公司等未履行11.8万余元赔偿款致终本执行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