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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白云区王某、李某因售假金额逾397万元, 王某获刑三年李某缓刑

作者:时间:2026-07-21 15:55:00

引言

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严格的今天,销售假冒奢侈品牌商品的行为面临极大的刑事风险。本案的被告人王某、李某利用微信及线下档口,销售假冒多个奢侈品牌包具服饰,累计金额高达397万余元,最终二人虽同罪,但因地位和作用不同,命运截然相反——主犯王某被判处三年实刑,而从犯李某因具有从犯、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获得了缓刑。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起,被告人王某纠合被告人李某,利用微信软件销售假冒某L开头品牌、某D开头品牌、某G开头品牌、某C开头品牌和某Y开头品牌等奢侈品牌的服饰和包类产品。2022年2月,王某租赁了广州市白云区某商圈1A108、1A109档口作为据点,继续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23年12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民警在该档口将二人抓获,现场查获假冒上述五个品牌的包具及服饰共计213件,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36860元。经电子数据勘验及专项审计,截止案发,王某、李某已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侵权商品总金额高达人民币3979457元。在本案审理期间,王某与李某各自主动向法院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王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3979457元,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到五年,并处罚金;鉴于李某的认罪态度及作用,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辩方意见: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现场查获部分属犯罪未遂;王某系下游销售人员,违法所得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其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家中有老人和重病女儿需要照顾,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系初犯、坦白且认罪认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查获商品未销售属未遂,违法所得低,且家中小孩身患严重疾病无人照顾,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人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3979457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现场查获未遂部分可从轻处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受纠集参与,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人均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李某符合缓刑条件,但王某犯罪情节较重,不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2024)粤0106刑初886号):

一、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禁止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包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四、追缴被告人王某、李某各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五、缴获侵权产品及作案工具手机4部,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律师辩护策略

结合本案,广州刑事律师周孚泉天河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①精准定位从犯身份:在夫妻档或家庭式共同犯罪中,辩护策略应紧扣当事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果只是帮配偶回复客户微信、打包发货等辅助性工作,必须充分收集证据证明其“受纠集”参与,且不主导经营和管理,以争取认定为从犯。本案中,李某正是基于从犯情节获得了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②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无论销售金额多大,积极筹措资金退出违法所得,是争取缓刑、轻判的“黄金动作”。本案两名被告人各退出20万元,法院不仅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更为李某适用缓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③区分既遂与未遂金额:对于现场查获但尚未销售的商品,依据刑法规定属于犯罪未遂。律师应仔细核对起诉书和审计报告中的金额构成,明确区分线上已销售金额和现场扣押金额,主张对未遂部分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被告人的最终刑期。

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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