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工伤律师:九级伤残赔偿争议,为何不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万?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38:11
引言: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九级伤残员工主张的6.8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被驳回,为何法院不支持这一诉求?周孚泉律师深度解析法律依据与实务要点。
案情回顾 全某英(化名)于2021年3月入职湖北某劳务公司,在黄埔区某生物安全中心项目工地担任木工。2021年8月14日,全某英工作时被混凝土碎片击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因与公司协商赔偿未果,全某英起诉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万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万元等8项费用合计245,247.95元,其中争议最大的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双方观点 : - 全某英 :认为工伤后劳动关系已终止,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万元。 - 某劳务公司 :抗辩双方 不存在劳动关系 ,仅属劳务关系,不符合支付条件。 ✅ 法院认定 : 1. 全某英入职时已满50周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2.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 劳动关系存续且需解除或终止 ; 3. 因双方无劳动关系,法院驳回该项诉请。 ???? 判决结果 : - 支持赔偿: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970.4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771.2元 、停工留薪期工资: 30,985.2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3,250元 、住院期间陪护费 9,750元 、医疗费: 772.95元 、鉴定费 390元 。 - 驳回: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万元、二次诊疗费1.5万元。 法律分析 1️⃣ 第三十二条 : >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关键点 :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且已终止,超龄员工不适用。 2️⃣ 第六十三条 :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可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 ✅ 适用范围 :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 直接损失 ,但不含需劳动关系支持的补助金。 3️⃣ 第二十五条 : >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待遇支付,法院据此核定全某英4.5个月工资 30,985.2元 。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 劳动者需注意 : 1. 及时固定证据 :全某英在事故后迅速申请工伤认定、保存薪资单,是其获赔医疗费、停工工资的关键; 2. 超龄务工风险 :若入职时已超退休年龄,需明确用工性质(劳务/劳动),主张赔偿时避免依赖劳动关系条款; 3. 审慎签署协议 :全某英签署的《借款协议》中约定“赔偿款抵扣”,导致补助金被扣减2万元,需警惕类似条款。 ???? 企业需注意 : 1.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本案企业因未参保,承担全部赔偿金约10.09万元,若参保可大幅降低成本; 2. 规范用工管理 :超龄员工建议签订 劳务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劳动关系争议; 3. 完善工资发放记录 :企业若主张“借款抵扣”,需留存书面协议(如本案《借款协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工资拖欠。 ???? 周孚泉律师团队提示 :通过本案可见, 用工性质认定 直接决定赔偿范围。劳动者与企业均应提前厘清法律关系,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