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60岁遇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6万元获支持!黄埔区工伤律师解读
作者:广州周孚泉律师时间:2026-03-11 08:38:58
引言:建筑工人胡某华年满60岁后遭遇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能否获赔?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近期一份判决明确支持劳动者主张。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胡某华(60周岁)入职广东某众建筑公司,在黄埔区某商业住宅项目从事杂工。同年11月9日,因脚手架倒塌导致其腰椎及右足骨折。经黄埔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核定停工留薪期12个月(2018.11.9-2019.11.8)。胡某华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1,494,000.75元,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超龄劳动者是否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 2. 总承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 某众公司主张:认可劳动关系但主张已超额支付 • 中建某局一建公司主张:系合法分包且已项目参保 • 胡某华主张:主张医疗费1,220,410.75元、停工工资6万元等 。 ▌ 法院认定 1. 停工留薪期工资 :支持6万元(5000元/月×12个月) 2. 工伤保险待遇 :医疗费(117,404.9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0,398元)、住院伙食费(2,600元)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未超出核定标准 3. 超额支付事实 :某众公司已支付97,575元,超出应承担的69,300 元(含停工留薪期工资6万、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4,300元) 。 法律分析 1️⃣ 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胡某华月薪5000元,12个月合计6万元获法院全额支持。 2️⃣ 项目参保单位责任免除: 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总包单位中建某局一建公司已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由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需重复承担。 3️⃣ 超龄劳动者待遇限制: 胡某华入职时已满60周岁,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规定(法律依据:判决书明确引用的《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关系认定结论)。 律师提醒 一、用人单位合规要点 ✅ 项目参保必要性:总包单位按项目购买工伤保险可有效分散风险(本案成功免责关键) ⚠️ 超龄人员管理:需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关系 ⚠️ 支付凭证留存:本案某众公司因提供完整的97,575元支付记录而胜诉 二、劳动者注意要点 ???? 超龄人员可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伤残补助金(但排除就业补助金) ???? 三大证据必备:工资转账记录、停工留薪期通知书、医疗费票据原件 ???? 索赔金额核算:医疗费以社保报销金额为限,误工费需提供复发期医嘱证明 三、风险预防建议 建筑企业可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商业险,补充工伤保险未覆盖的误工费、护理费等风险。
驳回胡某华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