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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工伤律师:范某南二环工地施工,被缆盘砸伤小腿,三年终获赔5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04:59


引言:范某在广州番禺的工地上干活不幸受伤,三年终获赔5万元。本文通过番禺区人民法院的一则真实判例,为您解析。


案情回顾

      原告范某于2020年7月底受雇于被告陈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南二环高速路上进行光缆布放工作。2020年9月5日晚,范某在施工时被缆盘砸伤左小腿,伤势严重。当晚被送至番禺区某医院救治,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并进行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范某住院治疗37天,医疗费共计58457.17元(已由雇主陈某支付)。出院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并预计两年后需再次手术拆除内固定,费用约15000元

     2021年4月,经鉴定,范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与雇主陈某等人协商赔偿无果,范某最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 被告陈某抗辩: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诉请。
???? 法院认定:原告应当在伤残鉴定以及内固定拆除手术完成后,才能明确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的程度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而原告2020年9月5日受伤,出院医嘱两年后拆除内置钢板,现在尚未施行内固定拆除手术,伤残鉴定意见书亦于2021年4月15日才出具,故原告于2023年11月向法院网上立案,并未超过3年期诉讼时效。

2️⃣ 各项赔偿费用如何认定?责任由谁承担?
???? 被告陈某抗辩:对医疗费金额无异议但已支付,不同意后续治疗费,认为误工费计算标准过高,对营养费数额无异议但声称已支付部分,不同意精神抚慰金。
???? 法院认定
✅ 责任主体范某受雇于陈某,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陈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充分证明其提供了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完善的保障措施,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乙公司和某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范某无直接雇佣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数额:法院严格依据《民法典》和广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 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嘱,支持15000元
  •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告主张37天×55元=2035元,予以支持。
  • 营养费:

    根据医嘱及双方无异议的金额,支持37天×50元=1850元
  • 误工费:

    根据住院38天+医嘱休息90天,共128天。按2020年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年均工资67302元计算,支持67302元/年 ÷ 365天 × 128天 = 23602元。(原告主张一年误工费未被支持)
  •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构成九级伤残,支持10000元
    ???? 上述费用合计为52487元。扣除陈某此前已支付的800元生活费,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范某支付赔偿款共计51687元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番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劳动者的建议
    ???? 做得好的范某受伤后及时就医并固定了病历、费用清单等核心证据,并在及时合法程序下,委托了伤残等级鉴定
    ???? 可改进的在受伤后,除了医疗证据,应第一时间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雇主沟通,明确受伤事实和赔偿事宜,并保留好这些沟通记录,可作为中断诉讼时效或证明责任主体的有力证据。本案中若没有鉴定报告和后续手术医嘱,时效抗辩可能会成立,导致败诉风险。

    ✅ 给雇主的建议
    ???? 做得好的陈某在事发后主动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并支付了部分生活费。
    ???? 不足的

    1. 保险缺失:

      为临时雇佣的工人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成本并不高,此案中若有保险,部分损失可由保险公司承担,能极大减轻雇主负担。
    2. 安全管理缺位:

      从事高风险作业,必须提供充分的安全培训和防护措施。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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