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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工伤律师:包工头雇人拆天花板摔伤,花都法院判其赔5.8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如何分?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10:56


引言:在广州花都区,一名工人受雇于包工头进行室内装修拆除作业时,因梯子滑落从高处摔伤,最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该案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定雇主(包工头)与雇工(工人)各承担50%责任,判决雇主赔偿5.8万余元。

案情回顾

1️⃣ 劳务关系:20222月,原告(工人,1963年生,河南人)受雇于被告(包工头,1971年生,湖南人),在花都区曙光路某商场(隐私化处理)二楼商铺从事室内装修拆除工作,日薪230元,工资由被告通过微信或银行转账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存在长期劳务合作关系。

2️⃣ 事故经过:2022226日下午17:20左右,原告在拆除室内天花板时,因人字梯滑落导致从高处摔落受伤。事发后,被告安排原告前往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腰椎骨折(L1)等。出院医嘱:全休3个月,加强营养,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

3️⃣ 赔偿争议: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7万元。原告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要求被告赔偿16万余元(后调整为具体项目合计)。被告则认为,事故因原告自身操作不当(未使用更安全的铁质脚手架,而是选择人字梯)导致,雇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4️⃣ 垫付情况:被告已垫付49,584.79元,施工单位(案外人)垫付47,500元(被告称其从中协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原告(工人)主张:

受雇于被告从事拆除作业,工资由被告发放,双方系劳务关系。

事故因梯子滑落导致摔伤,被告作为雇主未提供足够安全保障,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被告(包工头)抗辩:

原告自身过错是主因,未使用更安全的铁质脚手架,而是选择人字梯,且未注意重心平衡。

施工单位已提供3个铁质脚手架(更稳定),但原告未使用。

被告已尽到管理义务,并基于人道主义垫付部分费用,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认定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

1️⃣ 劳务关系成立:原告受被告雇佣,按日结算工资(230/天),双方构成个人劳务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92条)。

2️⃣ 责任划分:

原告(雇工)过错:

作为有经验的施工人员,明知人字梯可能不稳,仍未换用更安全的脚手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被告(雇主)过错:

未及时制止原告的危险作业行为,未尽到安全提醒和管理义务。

3️⃣ 判决结果:双方各承担50%责任,被告需赔偿原告58919.27元(计算方式:总损失207008.11元×50% + 精神抚慰金5000- 已垫付49584.79元)。

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

医疗费:

49584.79元(原告主张,法院认可)

后续治疗费:

17000元(依据鉴定意见及医嘱)

住院伙食补助费:

1700元(100/天×17天)

营养费:

500元(5000元×10%

住院护理费:

2550元(17天×150/天)

鉴定费:

2700元(凭票计算)

残疾赔偿金:

109708元(54854/年×20年×10%

交通费:

500元(法院支持)

误工费:

22765.32元(按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77657元标准计算,212.76/天,误工期107天)

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法院酌定)

      综上,法院支持的1-9项赔偿金额总和:49584.79 + 17000 + 1700 + 500 + 2550 + 2700 + 109708 + 500 + 22765.32  = 207008.11元;

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207008.11×50% + 5000 - 49584.79 = 103504.06 + 5000 - 49584.79 = 58919.27元。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劳务关系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律师建议:作为广州花都区专业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和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律师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一、原告(工人)方面

✅ 做得好的地方

保留劳务关系证据:

原告能证明工资由被告按日结算(230/天),且有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劳务关系成立。

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

住院17天,有完整的诊断证明、医嘱及鉴定报告,为伤残赔偿提供依据。

可改进的地方

未优先使用更安全的工具:

现场有3个铁质脚手架(更稳定),但原告仍选择人字梯,增加了摔倒风险。正确做法:应优先使用雇主提供的安全设备,或要求更换更安全的工具。

未充分举证误工费:

原告主张误工费但未提供工资流水,法院最终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平均工资(77657/年)计算,而非其主张的230/天。正确做法:应保存工资记录或收入证明,以便按实际损失索赔。

二、被告(包工头)方面

✅  可改进的地方

未强制要求使用安全设备:

现场有更安全的铁质脚手架,但被告未强制要求工人使用,应承担管理疏忽责任。

未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导致责任认定时依赖口头约定。建议雇主与工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三、给打工人的实用建议

1️⃣ 务必保留劳务关系证据(如工资转账、聊天记录),以便维权。

2️⃣ 高空作业时,优先使用雇主提供的安全设备(如脚手架),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受伤。

3️⃣ 受伤后及时就医并保留医疗记录,必要时申请专业伤残鉴定。

4️⃣ 如雇主未提供足够安全保障,可主张雇主承担部分责任(本案法院判定雇主赔50%)。

四、给包工头的法律建议

1️⃣ 必须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如脚手架),并监督工人正确使用。

2️⃣ 尽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争议。

3️⃣ 如工人受伤,应及时协助救治并保留垫付凭证,以便后续责任划分。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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