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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工伤律师:广州南沙区某工地违法分包,工人工伤九级,发包方判赔超22万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13:59


引言: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工人施工中受伤致九级伤残,最终期,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最终发包方全额承担22万余元工伤赔偿!

案情回顾

      广某公司承包南沙区某中学体育场地改造项目后,将木工工程分包给自然人何某。曾某经何某招聘于2023220日入职,同年323日施工中发生事故致根骨骨折。经南沙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玖级伤残(停工留薪期2023323日至720日)。

     因广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曾某申请劳动仲裁获赔22万余元,广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南沙区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1️⃣ 焦点一:违法分包下用工主体责任归属

�� 原告主张:

曾某由包工头何某雇佣,双方无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应按日薪310.5元(月均9315元)计算。

�� 被告抗辩: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违法分包时发包方法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资标准应按原告仲裁自认的9625/月计算。

2️⃣ 焦点二:工伤赔偿项目及金额

�� 法院认定:

✅ 工资标准:采信工资专户流水(20233月实发9625元)。

✅ 赔偿分项:

停工留薪期工资:38,057.4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6,62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25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000

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

医疗费:317.30

劳动能力鉴定费:390

总计:222,639.77

3️⃣ 判决结果

南沙区人民法院(案号:(2024)0115民初1653号)判决:

广某公司全额支付222,639.77元,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

(图文不一致,仅供参考)

法律分析

✅判决依据:

用工责任认定:

��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赔偿义务来源: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应缴未缴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条例标准支付待遇。

工资标准核定:

��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 "本人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案因曾某工作不足12个月,以实发9625元为据)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南沙区劳动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给发包企业:

✅ 资质审查义务:分包前必须核查承包方建筑施工资质(避免签约自然人)。

✅ 工伤保险全覆盖:工程开工前为所有进场人员投保专项工伤保险或商业雇主险种,减少赔偿风险。

完善考勤与薪酬制度:本案工资专户转账记录成为法院认定月薪的关键证据——企业需同步完善考勤与薪酬制度。

�� 给工伤工人:

✅ 三步取证:

1️⃣ 收集工地工作证据、发包方信息、受伤经过等证据,在事故30日内要求单位向南沙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 伤情稳定后立即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 收集工资凭证(重点保存银行流水、工友证言)。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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