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工伤律师:黄埔劳动者建筑工地工伤6级,获赔33万!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15:53
引言:在广州黄埔区某建筑工地工作的王某某,因工伤被鉴定为6级伤残,最终,黄埔区法院判决:33万元工伤赔偿!
案情回顾 ???? 工伤事实:2021年9月24日,王某某在黄埔区某建筑项目拆卸玻璃时被砸伤,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6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2021年9月24日至2022年7月23日)。 ???? 公司垫付争议:恒某公司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7.8万元(含医疗费3.1万元、生活费4.7万元),但转账人为包工头胡某、夏某,非公司直接支付。 ???? 仲裁结果:2023年3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恒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5.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万元、护理费9900元,合计33万元。公司不服,起诉至黄埔区法院。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 扣减7.8万元:称垫付的医疗费和生活费应抵扣工伤赔偿,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和包工头出具的《情况说明》。 ✅ 款项与公司无关:转账人是包工头,恒某公司未证明其系款项来源; ⚠️ 转账证据不足:微信转账人非公司员工,无法证明款项归属; 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及待遇; ???? 关键结论: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律师,广州黄埔区工伤赔偿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1️⃣ 保留证据链:王某某保存了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医疗票据,确保赔偿项目清晰; 1️⃣ 规范支付流程:恒某公司若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垫付款,或可主张抵扣;1️⃣ 恒某公司主张
2️⃣ 王某某抗辩
✅ 生活费属案外人自愿支付:与公司无关,不应予以抵扣;
✅ 医疗费已报销:公司已向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不应重复抵扣。3️⃣ 黄埔区法院认定
⚠️ 垫付性质不明:未提供报销凭证,无法确认是工伤待遇支出;
⚠️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全面履行义务),判决恒某公司全额支付33万元,驳回扣减诉求。
2️⃣ 举证责任:公司主张抵扣,需证明款项性质及支付主体(恒某公司未能举证)。
--> 包工头代付≠公司支付:无直接证据链的转账记录,法院不予采信;
--> 工伤保险待遇专属性:法定赔偿项目(如伤残补助金)不得单方抵扣。✅ 劳动者可借鉴之处:
2️⃣ 明确款项性质:在收条中注明“从工伤补偿款扣除”的部分被法院认可,其余未注明的未被采纳。⚠️ 用人单位警示:
2️⃣ 及时报销工伤保险:及时向工伤基金,报销医疗费。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