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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工伤律师:官某入职不到一月受伤,获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8.9万余元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3-11 10:20:44


  引言: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原告官某入职不到一个月即发生工伤,历经仲裁和诉讼,最终获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款项共计8.9万余元

案情回顾

      官某于2021年9月27日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罗家分店担任营业员,月工资6600元。2021年10月17日17时45分,其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在番禺区大龙街罗家路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2021年10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

       官某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4929.6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771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152.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护理费4950元及2022年2月17日至5月17日工资21864.51元,诉讼请求总额为173661.99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工伤待遇是否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复、社保责任主体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 原告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 被告抗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社保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重复,且停工留薪期满后未提供劳动不应支付工资。
✅ 法院认定

  • 被告在原告入职30天内补缴社保,官某应工伤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先由官某申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核查是否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能直接主张用人单位赔偿。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8个月工资计算(标准为7214.4元/月),金额为57715.2元;
  •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4个月计算(标准为6600元/月),金额为26400元;
  • 护理费按33天、150元/天计算,金额为4950元;
  • 其他诉请因与交通事故赔偿重叠或无法律依据被驳回。
    ⚠️ 判决结果: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官某三项费用合计89065.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7715.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6400元、护理费495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法律依据

  • ???? 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 ???? 待遇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九级伤残8个月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原工资标准支付;护理费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当地护工标准。
  • ???? 社保责任: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六十四条,工伤后补缴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由基金支付。    


律师建议

       作为广州专业工伤赔偿律师,广州番禺区工伤律师周孚泉团队结合本案,提供几点实务建议:

✅ 肯定之处

-->原告及时固定工伤证据、被告补缴社保降低部分风险,值得肯定。

--> 用人单位:员工入职应立即参保,本案及时依法补缴社保,避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责任。

⚠️ 改进建议

--> 劳动者:工伤后需区分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范围,避免重复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满应主动返岗或申请延期;
--> 单位补救措施: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发生了工伤,如没及时办理社保,企业可及时补缴社保参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当然前提是“用人单位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缴费的,或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广州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熟悉广州各区(天河区、花都区、白云区、越秀区、荔湾区、越秀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从化区)以及大湾区地区裁判思路和尺寸,擅长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赔偿、劳动仲裁、企业合规、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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