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交通事故律师:货车未确保安全驾驶撞伤电动车骑手致十级伤残全责,判赔15.2万
作者:超级管理员时间:2026-05-25 16: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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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本案为一起货车未确保安全驾驶引发的伤人事故,最终肇事方被判全额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案情回顾
2021年9月6日7时40分,李某坚驾驶轻型货车沿花都区芙蓉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因未确保安全驾驶碰撞前方同方向由叶某梅驾驶的电动车,造成叶某梅受伤、手镯损坏及两车受损。叶某梅被送往广州某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23天,诊断为左侧肱骨远端骨折、创伤性硬膜下出血等,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坚负事故全责,所驾货车所有人为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由某财险广东分公司承保交强险和100万商业三者险。叶某梅花费医疗费59532.62元,并产生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某财险广东分公司仅垫付18000元,叶某梅遂诉至法院索赔共157628.82元,各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双方主要抗辩观点:
被告李某坚、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及某财险广东分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告叶某梅主张各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57628.82元,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法院认定:
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准确,李某坚负全责。医疗费59532.62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有证据支持;护理费按150元/天及20元生活助理费共3470元;残疾赔偿金按13年×10%为7131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10000元;鉴定费2036元凭票支持;交通费酌定840元。上述医疗等四项合计82332.62元,超出交强险医疗限额18000元,超出部分64332.62元;护理费等五项合计87656.2元,未超死亡伤残限额。故交强险内赔偿87656.2元,商业三者险赔偿64332.62元。
法院判决((2023)粤0114民初15500号):
一、某财险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叶某梅87656.2元;二、某财险广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叶某梅64332.62元;三、驳回叶某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53元,由叶某梅负担124元,某财险广东分公司负担3329元。
法律分析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律师提醒
结合本案,广州周孚泉律师团队,提供以下实操建议:
✅对于肇事司机:
①切勿逃逸或漠视应诉:本案中司机及车主、保险公司均未到庭,直接放弃抗辩,导致全部诉请被法院支持,丧失对各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的机会。
②及时报险并固定证据:事故后立即报警和报保险,自行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尤其要保留行车记录仪影像,这对还原“未确保安全驾驶”等过错细节至关重要。
③确认保单覆盖且有效:确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有效期内且不计免赔,避免因脱保或免赔条规导致个人承担巨额赔偿。
✅对于受害人:
①就医凭据完整保存:住院、门诊、复诊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发票必须全部留好,本案中后续治疗费正是凭借出院医嘱“术后内固定拆除约2万元”获得全额支持。
②伤残鉴定法定程序:通过法院摇珠委托鉴定机构,比单方委托更具公信力,本案鉴定费2036元亦被全额支持。
③手镯等财物损失要举证:本案虽提及手镯损坏,但因缺乏价值证明未被处理。若随身财物受损,应及时拍照并保留购买凭证,或在诉状中明确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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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孚泉律师
周孚泉律师简介:国防科技大学毕业,中国法学会会员、建造师、曾任职华为公司多年,法律功底深厚,互联网以及社会经验丰富,沟通协调能力强,湖南耒阳人、广州执业,全国可办案,擅长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民间借贷、法律顾问、婚姻家事、建工等领域,周律师电话微信:187020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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